指控罪名
在墨爾本被指控罪名:指奸
南都記者從《時代報》記者處了解到,宋勁松在墨爾本被指控的罪名為“指奸”,即以手指侵犯被害人下體。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法律規定,強奸(包括指奸)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一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所涉罪名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析
若棄保,可能被引渡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規定,根據提出請求時締約雙方的現行法律可判處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監禁或者更重刑罰的任何罪名的犯罪,均屬于可引渡的犯罪。若宋勁松放棄保證金回國后滯留中國,不回澳大利亞受審,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可能向中國提出引渡請求。
該條約同時規定,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若澳大利亞司法部請求中國外交部引渡宋勁松,而中國以國籍為由拒絕引渡,則中國應當將該案件提交本國主管機關以便根據中國國內法提起刑事訴訟。此時,澳大利亞應當向中國提供與該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證據。
回國后仍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同時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中國法院對宋勁松在國外的行為具有刑事管轄權。若宋勁松棄保或被墨爾本法院判處罪名成立,中國法院仍然可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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