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海口市上坡第二村民小組一村民向記者反映稱,前任組長袁某涉嫌私刻公章,將該小組集體財產的和平南路9間鋪面轉租他人,導致79位村民的收益受損。
村民:原組長涉嫌私刻公章,鋪面轉租他人
據村民鄭先生介紹,2013年4月6日,在和平南街道辦及上坡社區居委會的幫助下和指導下,村民自發選舉出新一屆的隊委以及法人代表。4月15日,在和平南街道辦相關工作人員監督下進行資產移交,在進行帳目核查過程中,發現從上一任隊委移交過來的出納記帳簿和會計帳單中發現,上任“組長”袁某涉嫌在2006年9月28日私刻偽造,單位名稱為(美蘭區上坡第二村民小組)公章一枚。
“袁某利用這個公章,將和平南路的9間鋪面低價轉租給王某。”鄭先生說,簽訂此合同時,村民小組其他成員并不知情。這9間鋪面是上坡第二村民小組的財產,村民的收益主要是靠鋪面的租金。隨后,鄭先生拿出該組與王某在2011年所簽的合同。記者看到,合同時間為2011年8月~2021年7月。合同上的蓋章寫著:美蘭區上坡第二村民小組。
鄭先生告訴記者,據他從海南省公安廳文件關于村民小組印章制發和管理問題的通知上了解到,刻制村民小組印章,須由村民小組組長提請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刻制印章的介紹信,經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后,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批準文件到當地縣級公安機構備案,申請《刻制印章許可證》,并到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印章。
公章未備案,原組長稱上屆留下
袁某的公章是否到公安機構備案呢?當天下午,記者到海口市政中心公安局印章管理服務窗口核查,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刻有“美蘭區上坡第二村民小組”的公章是未經備案的,而且這個公章的稱呼也是不規范的,如果拿這個公章去簽合同蓋章是無效的。
針對此事,記者通過電話聯系上了上坡第二村民小組原組長袁某,她解釋道,她并沒有私刻過公章,這個印有“美蘭區上坡第二村民小組”字樣的公章是上屆組長留下來的。她是2003年選舉上來的,這個公章原來是由出納和會計保管,后來交給她保管,她也不知道這個公章是沒有效的。
對于袁某的說法,村民們認為是一個借口,早前的公章在袁某上任前已經遺失,原來的公章的字樣是寫著:“振東區上坡第二村民小組”,因為原來這塊是屬于振東區管轄,后面才更名為美蘭區。如今,他們村已經重新在公安機構申請刻制了一個新的公章,并銷毀了袁某原持有的舊公章。
目前,海口美蘭區紀委已介入此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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