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聘請的日語翻譯,張吉的工作就是在日本專家的生活、工作中擔任“翻譯官”的角色。本來這個工作也沒啥復雜的,可張吉卻搞復雜了。張吉在與日本專家的親密接觸中,嗅到了“商機”,他采用復制、偷拍等手段,將處于保密措施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圖紙等商業秘密竊取,以竊來的技術入股創辦了生產金剛石線鋸設備的另一公司,短短一年時間,便獲利一千余萬元。
昨日,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張吉被江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據悉,這是江寧法院宣判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在南京市是第四起。
日本專家的“貼身翻譯”
張吉今年33歲,畢業于南京某著名工科大學日語專業,既有日語翻譯技能又有一定的工科基礎,頭腦聰明,是不可多得的“復合型”人才。可是,張吉沒有把聰明才智發揮到正道上,而是漸漸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2010年7月,張吉受聘于江寧一家小有名氣的高科技企業(以下簡稱“高科公司”)做日語翻譯。高科公司從事金剛石線鋸設備的研發、生產,該設備廣泛應用于多晶硅切割行業,在2010年左右,這種設備市場需求很大,利潤也很高。為了金剛石線鋸的研發,高科公司花高價聘請了一位日本專家,打造這項技術。
可是,高科公司重金聘來的這位專家不懂中文,于是,高科公司找來張吉,讓其擔任日本專家的貼身翻譯,無論是日常交往,還是工作中所涉及的文件、圖紙、數據等翻譯工作,全部交由張吉來處理。張吉與這位日本專家可謂是親密接觸,考慮到其工作性質及工作的重要性,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不被人竊取,高科公司對這個“貼身翻譯”也是約法三章,在與張吉簽合同時,公司特意強調了保密原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于“保密”這一塊兒也講得很清楚。
然而,張吉這個“翻譯官”僅為高科公司服務不到一年時間,隨后就離職了。
小翻譯竊密賺了一千多萬
對于張吉的去向,高科公司沒人知道,但很快,公司陸續從一些供應商處獲取了一個信息,有一家名叫“萬牙索”的公司,似乎掌握了他們的技術,在短短一年的時間里,不少生產多晶硅的企業都購買了“萬牙索”公司生產的金剛石線鋸,每臺售價高達二百多萬元。作為同領域內的公司,他們立刻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經過一番調查后,他們發現,這個“萬牙索”公司制造的設備所用的技術竟然和他們公司研發的技術一模一樣,就連產品細部特征都一樣,世上哪有這么巧的事情?
“肯定是我們的技術被人竊取了!”高科公司立即報警。
警方經過調查發現,以前在高科公司做日語翻譯的張吉有重大嫌疑。警方找到了張吉本人,并在其筆記本電腦中發現了許多制造金剛石線鋸設備的圖紙,與其前東家研發出的產品圖紙一模一樣。
原來,張吉在與日本專家親密接觸期間,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嗅到了這個商機,于是,他悄悄將包括日本專家在內的研制小組弄出的金剛石線鋸設備圖紙,從工作電腦中復制到了自己的個人電腦中,并順利帶出了公司。之后,張吉便選擇了辭職,并以“圖紙”作為技術入股,和其他二人成立了一家生產金剛石線鋸的企業,取名“萬牙索”,張吉出技術,他占公司40%的股份,其他二人則出資。到案發時為止,該公司已經賣出7臺設備,非法銷售2000多萬元,張吉等人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庭審直擊}
焦點一:
張吉認為,高科公司未對作為日語翻譯的他做出任何保密管理規定,他在工作期間,是遵照日本專家的指示對涉案設備進行拍照的,也是根據工作需要將涉案的圖紙復制到其個人電腦中的,沒有實施盜竊的行為。他不是萬牙索公司的實際股東,也沒有獲利該公司的40%的股權。
法院則認為,經鑒定,張吉的技術信息與高科公司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2011年5月初,張吉利用從高科公司獲利的涉案金剛石線鋸設備技術信息尋找設備供應商,為生產涉案設備做準備。張吉以其從高科公司獲利的涉案技術入股萬牙索公司,占股40%,萬牙索公司在張吉經營下,出售涉案設備7臺,獲非法銷售額2063萬元。
焦點二:
經濟損失如何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在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賠償額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的利潤。
2011年度萬牙索公司財務年報顯示,出售給某公司的一臺4線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售價為295萬元,凈利潤為156萬余元,因涉案設備技術含量高,售價越高,獲得的利潤越多,從有利于被告角度,以156萬乘以7臺計算非法獲利,法院認定高科公司的經濟損失為1092萬元。
綜上,法院認為,張吉違反了與高科公司的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因不服一審判決,張吉當庭表示要上訴。
{新聞延伸}
如何判斷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是認定該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關鍵。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應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保密要求,權利人的員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商業秘密的,即應認定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記者陳菲 通訊員 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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