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宣布,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一決定獲得了公眾輿論的廣泛認可,其彰顯的法治進步也贏得了我國法學界的喝彩。隨著勞教被廢止,相關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新焦點:取消勞教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臺,勞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何去何從?
????????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介紹,我國法律對觸犯刑法的行為有犯罪數額、情節等方面的規定。例如盜竊,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沒有達到這些“尺度”的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人,往往被劃歸到勞教范圍處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斷;愁死公安,難死法院”,這是此前我國勞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據此,有人擔憂,取消勞教制度后,這些人走出勞教所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進而給治安埋下隱患。
????????曾撰寫《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0)》的魏汝久律師認為,這種擔憂大可不必,“事實上,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經實現了對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覆蓋。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后,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定罪量刑。”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處以管制等輕刑。
????????可見,對原來勞教制度的處罰對象,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等不同方式進行處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勞動教養。山東省公安部門人士告訴記者,去年實際已經不再進行新的勞教審批了,對于夠不上刑事處罰的,采取了治安處罰的方法。
????????是否會出臺替代性法律?
????????不容否認,在一定時期內,勞教制度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實踐中,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成為眾矢之的。
????????有專家認為,勞教廢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簡單拋棄。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可借鑒國外實施保安處分制度的經驗,制定社會矯正法,并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刑事特別法,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據了解,司法行政機關近期對基層司法所的功能、編制等進行了重新調整,加強了社區矯正方面的力量。
????????勞教機構和人員何處去?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數百家勞教所。勞教制度廢止后,這些機構往何處去?工作人員如何轉型?
????????記者在基層了解到,很多勞教所已經同時加掛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馬垅勞教所,就同時掛著白馬垅強制戒毒所的牌子。有專家建議,勞教制度廢止后,可以對勞教所進行改造,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向戒毒所等其他社會組織轉型,實現福利化和服務化。
????????“‘后勞教時代’應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遺留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濤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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