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0日消息(記者談星余 特約記者劉佳)省交警總隊原主任科員陳某華,在負責瓊南車管所基建工作期間,謊稱自己是車管所負責駕駛員考試的考官,以交一定費用,不用考試就能拿到駕駛證為謊言,騙取他人財物。11月15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維護一審法院以侵占罪、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的判決,駁回其上訴。
幫學員報考賺取差價
2012年期間,在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綜合處任主任科員的陳某華,主要負責瓊南車管所基建工作。袁某盛、胡某美經人介紹認識陳某華,陳某華自稱是瓊南車管所的考官,能夠通過關系幫助二人,將所招收的駕駛學員安排到瓊南駕校錄入報名,參加在瓊南車管所片區考試。陳某華提出按學員2500元每人收取,并同意為袁某盛、胡某美二人提供二輛“雪鐵龍”轎車作為教練車入戶掛靠瓊南駕校。陳某華則可從中賺取每個學員200元的差價。2012年4月25日,胡某美在五指山市山某酒店將31名學員報名費,共計77500元交陳某華,陳某華則委托陳某坤收取。其中,26名學員在瓊南駕校得到錄入報名,5名學員未得到報名。
2012年5月14日,袁某盛、胡某美將56名學員資料及55500元現金交給陳某華,陳某華讓陳某坤收下,并出具收據。陳某坤后將55500元和前批未得到報名5名學員12500元費用以及其他學員費用7000元,共計75000元一并通過銀行轉賬給陳某華。2012年5月21日,袁某盛通過銀行繼續向陳某華工行卡匯入學員報名費60000元,匯款單后來找陳某華簽名確認。袁某盛、胡某美56名學員報名費用,共向陳某華交付了115500元,尚余24500元未付。后來袁某盛、胡某美發現,陳某華并未將其所提供學員幫助錄入報名考試,便停止向陳某華支付余款,并多次要求陳某華歸還未取得錄入報名考試學員的費用,陳某華拒不退還,并將61名學員的報名費用,共計128000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謊稱交錢就能拿駕照
期間,陳某華為了謀取更大利益,還虛構瓊南車管所每月有10名不用參加考試,每名學員只需交納7500元,就可以取得駕駛證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袁某盛、胡某美將27名學員辦理駕駛證費用共計192500元支付給他,拒不退還,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原判認為,陳某華身為國家執法機關公職人員,違從事車輛駕駛學員幫助錄入報名參加考試從中牟利的營利性活動,并以其在瓊南車管所工作的身份,自稱系車管所考官,騙取他人財物。而在從事幫助錄入報名考試從中牟利的過程中,袁某盛、胡某美委托其辦理駕駛證學員報名錄入參加考試事宜,并將128000元交其代為保管并用于支付報名費用。因陳某華未將報名費用繳付駕校,導致61名學員名單未能錄入報名系統。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同時,陳某華假冒以瓊南車管所考官的身份,虛構瓊南車管所每月有10名指標可以不用參加考試直接取得駕駛證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達192500元,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一審宣判后,陳某華以本案系民事糾紛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給予改判。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陳某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多次收取他人報名考試錢財,數額巨大,且又拒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上訴人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其犯二罪應予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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