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條例》(下稱《條例》)11月28日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二次審議。該條例對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有明確規定,對超限車輛和駕駛人的處罰也很嚴厲。
《條例》提出了“綠色公路”建設的概念,規定公路規劃和建設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環境的原則,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護自然水系和生態環境,加強公路景觀綠化。還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公路綠化建設,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收益原則。
《條例》還要求交通、國土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其中,高速公路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控制區范圍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針對超限車輛(包括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條例》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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