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衛計委、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下發《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各簽發機構與管理機構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簽發的附加條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媽媽也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了。(12月2日《新京報》)
非婚生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往往不會因為辦不了出生證而得到遏制,自然也不會因為放行而形成縱容。即便非婚生育有著“原罪”,那也是大人的過錯而不應由孩子來承擔。
在一個“戶口捆綁權利”的語境下,沒有出生證明就意味著其不是完整的社會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人人生而平等,非婚生也好,婚生也罷,都應當享有最基本的權利。假若以非婚生而拒絕給其發出生證明,就會形成制度性的拋棄和歧視,人為造成一群游離于社會之外的棄兒,使他們成為社會的負擔。一方面,為了爭取基本的人格權和公民權,很多家庭就會采取上訪的方式以解決訴求;另一方面,這些“棄兒們”可能成為不安定的隱患,要么自暴自棄,要么心態失衡,個人不幸也會成為社會悲劇。
事實證明,這種連帶式和懲戒式的管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湖北規定未婚生育可辦出生證的政策調整,對“以人為本”的社會治理理念進行了生動的詮釋。正如專家所言,給所有孩子出生證,是對生育權的尊重。實現人人平等的權利夢想,公共政策應當發揮基礎作用,如此才能在全社會營造環境,形成共識。
更重要的是,當“人性化”成為一種常態之后,消除制度上的不公才會擴大到每個角落,填平所有的“起點鴻溝”。除了非婚生育之外,那些城鄉之間、地域之間、性別之間、職業之間、身份之間的種種制度性不公,才會逐步得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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