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業須及時準確反映 最新財務經營情況
作為發行體制改革系列配套措施的組成部分,IPO企業財務信息及時性披露要求,及盈利能力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明確。昨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下稱《及時性披露指引》)、《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下稱《盈利能力相關信息披露指引》),對IPO公司財務信息及盈利能力相關信息的披露做出具體、細化的規范。
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1個月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狀況
按照《及時性披露指引》,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時,須充分披露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的財務信息及主要經營狀況,保薦機構須關注發行人在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經營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并督促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該指引要求,發行人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1個月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狀況;超過4個月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并披露主要財務信息,此類財務信息不需審計但應經會計師審閱。此外,還應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情況,并作充分風險提示。
在主要財務信息的披露上,《及時性披露指引》尤其對業績下滑或業績可能較大幅度下滑的企業提出要求,明確發行人報告期內最近一期營業收入或營業利潤呈下滑趨勢的,須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各季度的簡要經營業績,并充分披露可能帶來的風險;若預計年初至IPO后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累計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孰低的凈利潤可能同比發生重大變動的,須披露可能出現的情況及主要原因。
在主要經營狀況的披露上,《及時性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分析披露該行業是否具備較強的周期性特征,如果有明顯跡象顯示行業景氣指數已接近或處于頂峰,或已出現下滑趨勢,且短期主要影響因素持續存在,須作重大事項提示。
另外,《及時性披露指引》還參考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制度,要求預計年初至發行上市后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較上年同期發生較大下降的發行人,進行重大事項提示。
發行人要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其收入、成本、期間費用、凈利潤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詳細列出所應包括在披露范疇內的明細內容
針對以往部分首發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的財務分析針對性不足問題,《盈利能力相關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深入而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和披露。
該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其收入、成本、期間費用、凈利潤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詳細列出所應包括在披露范疇內的明細內容。
同時,為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盈利能力相關信息披露指引》還借鑒IPO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和規范中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確保相關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發行人收入的真實性、準確性,核查成本的準確性、完整性,核查期間費用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影響發行人凈利潤的有關項目。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有助于推動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對優化資源配置有重要意義。今后,證監會將不斷細化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豐富相關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首發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促進資本市場高效、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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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全文
除已發布的老股轉讓辦法外,證監會還將制定發布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的其他各項配套規則,明確發行改革在操作層面的問題。同時,現有退市制度也將嚴格執行,以實現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36個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擬減持公司股份的股東自取得該等股份之日起至股東大會通過老股轉讓方案表決日止,不低于36個月。
昨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對于市場關注的昌九生化涉嫌信披違規案、國信證券案件進展、是否可以承包或合作經營券商分支機構、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立案情況等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
3日,證監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證券期貨業普查培訓會。國家統計局及證監會相關領導就此次經濟普查、證券期貨業普查進展情況進行了介紹,并進一步明確了普查的流程和任務,明確了各地證監局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要求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保證高質量完成此次普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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