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7日,廣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5日對全州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長呂宏因犯強奸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派出所長丑事曝光
3月21日,廣西區內一家媒體以《全州13歲女生遭派出所長“破處”》為題,報道了縣某鎮初一女生,在放學回家途中被人強行帶至縣城,并以“開水燙臉”“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挾,威逼接客“破處”。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為首者是該縣一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長。家屬質疑,派出所所長在被拘留約一個月后,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
這條新聞被各大網站持續轉載,引發關注。3月22日,桂林警方有關負責人表示,市公安局對此案極為重視,在檢察院作出對犯罪嫌疑人呂宏不予逮捕的決定后,市公安局已抽調刑偵、法制等部門專家介入,進行專案偵查。
明知系幼女仍施暴
雁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縣社會青年蔣某友及縣水月巖中學輟學學生蔣某(二人另案處理)、蔣某某、陳某某4人經事先預謀,在縣才灣鎮才灣街上將被害人章某某哄騙至縣某大酒店426號房,采取威脅等方式強迫章某某“賣處”。隨后,蔣某與被告人呂宏聯系,明確告知對方為在校學生。當晚蔣某、蔣某某按照呂宏的要求把章某某帶至縣一家賓館。呂宏問清章某某為縣才灣鎮水月巖中學的在校學生后,明知為不滿14周歲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
作為回報關照賣淫
法院另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處理)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請呂宏給予“關照”,被告人呂宏予以應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縣公安局多次開展查禁“黃賭毒”行動,被告人呂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動信息,使唐某經營的賣淫場所未被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宏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協助組織賣淫罪,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呂宏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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