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法院經調查后得知,亮亮當天上完課后,與3名同學一起回家,從五樓走下樓梯時,4個小伙伴手中正互傳著一個氣球。在四人步行至四樓電梯口時,他們中有人提議把這個氣球擠破,經嘗試其他方法未果后,亮亮便將手中的氣球用肚子頂在了電梯門上,試圖以此擠破氣球。卻只聽“嘭”的一聲,電梯門在上端仍與墻體相連的情況下,下端竟突然與墻體脫開,猝不及防之下,亮亮跌入電梯井內。
亮亮用肚皮對著電梯門擠壓氣球
原標題:頂著電梯門想用肚子擠爆氣球電梯門一開少年摔了下去……
電梯層門下端突然脫離墻體,亮亮隨著慣性墜落電梯井
如果沒有那場意外,今年晶晶(化名)應該會和自己的雙胞胎哥哥亮亮(化名)一起迎接17歲的到來。然而,現實如此殘酷,時間在今年8月份戛然而止,從此兄弟倆陰陽兩隔。去年10月20日,在玩耍過程中,亮亮離奇墜入當地一家書店的電梯井受傷,盡管接受了數月治療,但年輕的生命仍遺憾消逝。近日,傷心欲絕的父母將書店告上法庭,追究書店未盡安全保障之責,索賠360萬。
揚子晚報記者季娜娜
事件回顧
男孩墜入書店電梯井
去年,晶晶和亮亮還在宜興市實驗中學讀初三。父母給他們報名參加一家培訓機構明遠教育的學習班。該機構租用宜興城區某書店5樓的辦公用房。
去年的10月20日,兩人在明遠教育上課。下午5點,數學課結束。晶晶回憶,當時下課時5樓人比較多,亮亮就走到4樓等電梯,沒過多久,晶晶突然聽到同學們的騷動聲音,其中他聽到同學們在大喊:“有人掉下去了!”
晶晶跟著人流跑到了一樓的電梯間,雖然電梯下面黑洞洞的什么也看不見,但是有一種不祥的預感在他心頭。直到下午5點半左右,消防隊員從負一層救出一個血人,晶晶發現是哥哥出了事。隨后,亮亮被緊急送到宜興市人民醫院。通過檢查,孩子頭部多處骨折,雙腿骨折,皮膚表面有大量損傷。兩天后,亮亮被轉至上海華順醫院進行救治。
搶救脫險數月后仍告不治
亮亮的傷情一波三折。母親戚女士說,當時經過幾天的搶救,病情穩定下來了,但10月27日,醫院突然給我們發了病危通知書。10月27日,由于多種并發癥突發,亮亮一度很危險。在華順醫院治療的這段時間中,孩子多次出現狀況,但最后都挺了過來。其間,動了7次手術,頭部4次,腿部2次,搶救手術1次。
今年1月4日,亮亮脫離危險出院,轉入上海安泰康復醫院繼續接受治療。根據戚女士提供的賬單,從2012年10月24日到2013年1月4日為止,亮亮在上海華順醫院的醫療總費用為125萬多元,加上康復醫院的費用,共約150萬。
原本以為孩子會慢慢好起來,可誰都沒想到,今年8月份,孩子停止了呼吸,生命戛然而止。
孩子的父母隨后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書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約360萬元。
本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細節首度披露
孩子氣球頂電梯門,門就“開了”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調查后得知,亮亮當天上完課后,與3名同學一起回家,從五樓走下樓梯時,4個小伙伴手中正互傳著一個氣球。在四人步行至四樓電梯口時,他們中有人提議把這個氣球擠破,經嘗試其他方法未果后,亮亮便將手中的氣球用肚子頂在了電梯門上,試圖以此擠破氣球。卻只聽“嘭”的一聲,電梯門在上端仍與墻體相連的情況下,下端竟突然與墻體脫開,猝不及防之下,亮亮跌入電梯井內。
事發電梯是一個貨梯,和普通客運電梯不同,電梯層門只能從左側打開。當時樓里的一位工作人員曾向媒體表示,亮亮摔落電梯井,是因為電梯的層門壞了。
層門,電梯的結構之一,就是人們在電梯外見到的門,也叫廳門。
“按道理說,電梯外面的層門,是不可能這么容易打開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所宜興分院院長謝一麟在接受采訪時說,這樣的事故真的很少見,從未聽說宜興有類似事故發生。事實上,那部電梯安裝于2004年,最近一次年檢是在2012年的4月份,當時檢驗也是合格的。
■爭議焦點
原告:書店應承擔全部責任
亮亮的父母認為,作為一名未成年人,為了打破氣球而用氣球輕頂無任何危險提示的電梯層門,而日常生活中,也沒有聽說過氣球頂層門會出事故,因而孩子無法預見到危險,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發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書店沒有及時發現電梯隱患,而“使事發層門一直處于無人知曉的危險狀態”,因此要求書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書店:已出90萬,孩子也有責任
該書店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事發后書店先期墊付45萬元亮亮的醫藥費等。此后由宜興市紀委出面協調,待責任認定后,確定具體的賠償人、賠償金額。期間書店又拿出45萬元作為精神賠償給予孩子父母,但雙方終究因為對責任主體的認定以及賠償金額存在分歧而不歡而散。
書店方面認為,亮亮的行為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險性。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滿14周歲,應當能夠預見到在電梯層門上擠壓氣球是存在一定危險的,這次的事故他同樣也有安全注意義務。
相關法規
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安保義務應擔責
宜興市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雙方就亮亮自身是否有過錯;書店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需承擔,則應承擔全部責任還是補充責任等問題產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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