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記者從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獲悉,泰安中院近日對青島市委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王延球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違法所得198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的判決。
2013年6月4日,泰安市岱岳區法院對王延球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延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王延球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違法所得198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王延球不服,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泰安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延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上訴人王延球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副局長以及政法委員會副書記、綜治辦主任期間,負有查處、打擊黃賭毒工作職責,卻長期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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