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獲桂陽縣人民法院一審有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2012年11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因酒后心情郁悶,在桂陽縣團結圩鄉團結村路段游蕩時,先后碰到受害人雷某、曾某、付某駕車經過該路段,黃某以受害人駕車過快為由,手持匕首、菜刀等兇器將三人砍傷。
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趕到現場處置時,黃某負隅頑抗,手持菜刀和汽油瓶,將汽油潑在欲上前制服其的民警李某身上,并用打火機點燃,致使李某全身多處燒傷后潛逃。 (通訊員 陳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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