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0日,人民網海南視窗報道了海南省東方市在一次聲勢浩大的“拆違”行動中拆除了當地八所鎮皇寧村村民52幢、一萬多平方米“違建”。但當地村民認為,由東方市城管部門牽頭組織的這次“拆違”不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且存在“只許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的選擇性執法(詳見本網2013年5月30日報道《同日告知同日處罰東方城管被指違法"拆違"》)一事,在社會上引發廣泛關注。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戶房屋被拆的居民將這次“拆違”行動的牽頭組織者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有關損失約450萬元。12月12日,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行政訴訟案。
庭審當天,房屋被強拆的居民代表、東方市城管部門代表,以及部分省內媒體記者等數十人參加了本案的旁聽。由于該案件引發了較多社會關注,昌江政法委、縣人大、縣政協以及東方市政協等均派員參與旁聽了該案。
在庭審中,主審法官歸納了三個爭論焦點,即東方市城管作出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強拆是否合法,以及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圍繞著辯論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我們的房屋位于東方市政府有關部門所劃的‘紅線’之外,可他們(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本沒有給我們申辯的機會,就突然將我們的房屋強拆了。”原告方盧朱富等人及其代理律師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且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而在本案中,被告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在2013年4月5日作出了東綜執告字(2013)第2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東綜執決字(2013)第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同一天作出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而且這兩份告知書和決定書,并沒有送達到原告的手中,強拆發生后原告才獲悉相關內容,這樣匆忙而草率的處罰決定,充分表明被告不愿意,甚至不想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定,被告既沒有告知給予原告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也沒有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公然違反法定程序,屬無效的行政處罰。
此外,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新建住宅前,既沒有告知原告,也沒有張貼相應的公告,更沒有給予原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時間,其強制拆除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應屬違法行為。因此,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既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作為依據,也沒有按法定強制拆除程序進行,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對此作出賠償。
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辯稱,原告盧保奉等人的房屋,位于東方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及新小線規劃范圍內,未取得合法土地權證,未經城市規劃部分批準許可,未依法辦理報建手續就擅自建設,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等相關規定,屬于違法建筑,依法應予以拆除。因此,東方市城管對其作出的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和有法律依據的。此外,由于皇寧村委會不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有審批和許可和報建房屋的權力,因此無論盧保奉等人的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取得,其所在村委會是否同意其建房,均不影響其違法行為的存在。另外,他們對有關機構作出的損失評估報告中,損失金額也與事實不符,有些房屋面積擴大了。請求法院駁回5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法院方面受理該案后,曾委托評估機構對5戶居民的房屋遭強拆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鑒定,評估結果約為470萬元。如果法院判決5戶居民勝訴,東方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將面臨巨額賠償。
對于該案進展情況,人民網海南視窗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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