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擁有大量的民間資本,民間借貸市場活躍,并逐漸由傳統的互助性民間借貸向營利性民間借貸轉變。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析報告指出,當事人風險意識淡漠、專業放貸隊伍龐大、涉賭涉高利貸等問題突出,在呼吁完善立法、拓展融資渠道的同時,該院建議有關部門加大法制宣傳,增強人們對非法借貸危害性的認識。
租客假冒“包租婆”借款
《法制日報》記者從東莞市第三法院了解到這樣一個案例:2011年8月8日,楊某福向法院起訴稱,劉某平在2011年6月14日向其借款7萬元,約定1個月的還款期限和利息,但劉某平卻逾期未還。
楊某福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劉某平的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上載明劉某平為男性,漢族,住址是重慶市萬州區某民族鄉。
法院在通知被告劉某平應訴時,卻發現劉某平是女性。根據劉某平提交的身份證,除了性別、民族、照片與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不一致外,其他包括身份證號碼在內的身份信息都是相同的。
隨后,法院組織楊某福與劉某平進行問話,根據劉某平的辨認,身份證照片上的男子可能是劉某平曾經的租客張某杰。2011年6月初,張某杰租住了劉某平位于東莞市樟木頭鎮的房屋,原來確定的租期是1年,但張某杰僅租用了20多天,在當月月底就搬走了。因為簽訂租賃合同的需要,劉某平向張某杰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而根據楊某福的陳述,自稱“劉某平”的男子在向其借款時,曾向其提供了一份權屬人為“劉某平”的房產證和一份公證書,但經核實,房產證和公證書均是偽造的。
最后,東莞市第三法院以張某杰存在使用假冒的劉某平身份證、房產證、公證書詐騙楊某福7萬元的嫌疑為由,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由于我國收緊銀根的政策,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難度增大,有的企業主只好轉向民間金融市場。有的中小企業借了大量的高利貸,最后被高額的利息壓垮,企業主‘跑路’的現象不斷出現。”東莞市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例如東莞市塘廈鎮的企業主廖某杰,其在2011年和2012年期間被他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3宗,訴訟標的額達578多萬元;企業主李某東被起訴民間借貸16宗,訴訟標的額超過400萬元。目前兩人都已經“跑路”。
家庭主婦狂賭舉債600萬
法院調研發現,導致東莞民間借貸案件多發的另一個原因是涉賭。在地下賭場或澳門賭博負債,進而盲目借高利貸去賭博,此類惡性循環產生的民間借貸案件,近年來已不鮮見。
如東莞市塘廈鎮的趙某梅,從2012年到2013年初,光在東莞市第三法院就被他人起訴了25宗民間借貸案件,總金額達670多萬元。
法官調查發現,趙某梅只是一名家庭婦女,丈夫做生意,家庭條件較為優越。被問及作為一名家庭主婦怎需借如此巨款,趙某梅表示其從2001年開始賭博,后來在別人的帶領下到澳門去賭,其中一次就輸了400多萬元。多年來趙某梅深陷賭博不能自拔,為了賭錢常向親戚朋友借錢。從2011年下半年起,趙某梅開始連賭幾天幾夜不睡覺,并四處向放高利貸的人借錢,到后來借了多少錢都不記得了。后因趙某梅無力償還,借款人紛紛向法院申請執行。
東莞市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涉賭的情況往往是借款人一方的主張,除了常見的“借條”并無其他相應證據證實,再加上絕大多數涉賭的借款人都已經“跑路”,這些主張大多是借款人的配偶主張的,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不少難題,還容易造成“執行難”。
民間借貸案件受案數上升
據統計,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12日,東莞市第三法院累計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4464宗,其中2009年為704宗,2010年為706宗,2011年為817宗,2012年為1036宗,2013年已多達1201宗,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從2009年到2012年的4年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受案數、總標的金額數以及案件平均標的金額數分別上升了1.6倍、2.3倍和1.5倍。2013年截至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標的金額已達9億3千余萬元。
該院調研發現,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缺席判決率高;涉案金額較大,呈逐年增長趨勢;借貸主體及法律關系呈多樣化、專業化發展。
東莞市第三法院分析報告顯示,隨著東莞民間資本的規模擴大,民間有融資實力和意愿的資金供給者越來越多,出現了專業的放貸人隊伍,且貸款人的構成也由原來的單一本地人向本地人、外地人共存發展。民間借貸主體也不再限于自然人之間,還有公司、企業等組織的融資,涉外民間借貸行為也比較活躍。
在部分案件中,借貸雙方不僅簽訂了《借款合同》,還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由第三人提供連帶保證等。從案件證據來看,雙方約定的利息普遍較高,部分案件約定的利息甚至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針對此種現象的成因,東莞市第三法院負責人表示,除了金融政策不夠靈活、“高回報率”激活民間資本等因素外,管理的缺失也導致了此類糾紛不斷。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除了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涉及民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之外,再無其他法律、法規可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而金融主管部門并不具備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管理職能,無法對企業的借款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出借人因追求高回報,淡化了風險意識,在借貸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盲目出借資金,導致糾紛發生時,權益難以保障。
說“法”:完善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近年來,由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不僅不利于經濟社會雙轉型的順利進行,也易造成民間資本的無序流動,因此,民間借貸行為亟待規范。目前,應盡快完善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立法;通過改善金融服務措施,積極拓展融資渠道;此外,希望能通過延伸法院審判職能,加大法制宣傳,增強人們對非法借貸危害性的認識,引導人們合法、理性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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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的李某君、羅某旺兩人,自2009年分別起訴了25宗和8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李某君單筆案件數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其起訴的25宗民間借貸案件總標的額達464萬余元。但是在其起訴的案件判決生效后,執行過程中因借款人大多“跑路”,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并導致案件執行周期較長、執行到位率較低。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 鐘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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