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理財產品,銷售人員“保本”、“高利”、“從來沒虧過”的口頭承諾有法律效力嗎?如果購買的理財產品與宣傳不符,是否可以追究銀行的責任?昨日下午,記者從南京中院2013年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判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南京去年金融債務糾紛案飆升,玄武、雨花臺、浦口、建鄴、棲霞等五家法院借款合同類案件的漲幅均超過了100%。
買理財虧了32萬元,投資人被判自擔責任
市民周先生是從事投資理財生意的,他萬沒想到,自己會因購買理財產品虧了32萬元,不得不與銀行打起了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官司。周先生表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業務人員曾向他介紹說,他們的理財產品是由專業精英團隊操作,能夠獲得超高收益,風險很小。周先生遂投入大量資金購買了該理財產品,沒想到,到期后,賬戶資金不僅沒有贏利,連本也沒有保住,還虧損了32萬元。但此時,周先生再找銀行工作人員,就沒人搭理他了。
周先生一怒之下,以銀行隱瞞事實、誤導客戶,已構成明顯欺詐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稱,在理財合同上有“本人已知曉:購買投資型、分紅型產品時,投資有風險、分紅不確定”和“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投保人將承擔該產品的投資風險”的相關內容,周先生也簽字予以了確認,所以,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結合周先生自身從事投資理財的個人經歷、合同約定和交易過程,認定周先生對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提醒:理財產品回報越高,潛在風險越高
南京中院民二庭蘇云義審判長表示,當前,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推出,有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等。投資者通常會被銀行門頭上LED屏滾動介紹的高利率理財產品所吸引,結果發現不但沒有取得收益,反而連本金都沒有收回。社會公眾自身金融知識匱乏和風險防范意識缺乏是導致遭受損失的重要原因。
蘇云義審判長提醒廣大理財客戶,投資的潛在回報與投資的潛在風險是對等的,潛在回報越高,潛在風險亦越高。理財客戶在投資時,充分仔細閱讀相應的合同條款,在了解理財產品內容和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實際承受力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否則一旦發生虧損,客戶的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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