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交警支隊近日發布了有關“經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報海口市政府批準,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期限順延半年”的通報,引起了相關法律專家和市民的質疑: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2年,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這是地方性法規《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明文規定。要將期限延期,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進行修改,是否應經過市人大程序?
????????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27日,離這一期限僅有幾天時,海口市交警支隊發布通報稱,經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報海口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對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許可期限順延半年,作為超標電動自行車自行處置過渡緩沖期,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
???????? 這則通報得到了許多車主的支持,也引起了不少質疑。在海口從事律師行業8年的張先生認為:“有關海口電動車的管理辦法,是經人大部門通過和批準發布的地方性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在實施時如要進行修改,也應經人大程序進行批準發布,而不是通報里說的‘海口市政府批準’,這是不符合程序和規定的。”
???????? 記者了解到,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發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第六章“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修改和廢止”中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修改的,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有關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規文本。
???????? “順延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期限,這一決定是便民的。但從立法角度來看,作出這一決定的程序是不合理的。如果各法規的修改,都不嚴格按程序來進行,將會直接影響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和法規權威性。”海口立法部門相關人士說。
????????此事已引起海口市人大的高度重視,已就此事召開會議進行研究,相關結果近期將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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