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自行車撞人致死也算交通肇事,記者今天上午從海淀檢察院了解到,海淀檢察院近日審查起訴了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不同于其他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馬某系騎自行車發生的事故,致一七旬老人死亡。
馬某今年22歲,2013年8月24日晚8時許,他從單位出發,騎自行車去參加朋友的聚會,騎行至本市海淀區復興路附近的一路口時,馬某見信號燈為綠燈遂由東至西騎行通過路口。
通過馬路時,馬某左右觀望來往車輛,待其看回正前方時,突然發現自己距離人行橫道上的一名老人僅剩一米多的距離。馬某連忙將車閘捏死,但仍躲避不及,還是將由北向南步行通過馬路的老人撞倒。
事故發生后,圍觀群眾報警,馬某亦積極搶救傷者,但76歲的被害人經搶救無效在4天后的8月28日,仍因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根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駕駛自行車未及時發現情況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老人無責任。
馬某現已被海淀警方依法逮捕,海淀檢察院將于近日就馬某交通肇事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騎自行車致人重傷、死亡也擔刑責
看到這樣的案例,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事故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此,檢察官解釋說,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事故,并有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產生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就足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不論肇事車輛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原標題:騎自行車撞死人 被追刑責 檢察官解釋稱 不論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致人重傷、死亡就可認定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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