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0日對外通報,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以此裁定對其減刑錯誤。韶關市中院重審并于2013年10月31日對張海兩次減刑的裁定予以撤銷。廣東省高院同時認為,該案原生效判決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也可能有誤,目前已立案審查。
2002年初,年僅28歲的張海通過資本運作方式入主健力寶集團。2005年3月,因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被公安機關拘留。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一審認定,張海在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為支付其購買廣東健力寶集團購股款所欠債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劃款并虛增庫存平賬和以投資為名轉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廣東健力寶集團資金120748242.08元,挪用資金86446786.85元。
一審法院判決張海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對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張海的房產及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予以追繳,一并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
張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院。2008年9月,廣東省高院對張海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其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同時認定張海于2007年2月7日檢舉揭發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入屋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市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獲該案,構成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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