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3月1日起施行超速百分之五十將吊銷駕照
1月17日召開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得表決通過,該《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2006年7月我省公布實施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將同時廢止。
“酒駕”電動車將被罰
《辦法》在道路通行規定中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攜帶行駛證,電動自行車搭載人數不得超過1人,且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辦法》規定,駕駛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非機動車,有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現場指揮通行;在行車道內停車滯留或者在機動車之間穿行;逆向行駛,或者劃有非機動車道的,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進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和其他橋梁;駕駛未經注冊的非機動車;飲酒、吸毒后駕駛非機動車等行為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乘摩托車不帶頭盔將罰款
《辦法》規定,行人違反交通信號;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有追車、扒車、強行攔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在機動車道內穿行,兜售、發送物品等行為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辦法》還提出,駕駛和乘坐摩托車應當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并系扣和牢固,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不得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時駕駛摩托車,對于摩托車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乘坐摩托車未正向騎坐;向車外拋灑物品等行為,《辦法》規定,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不注意遠近光燈轉換將被罰
《辦法》規定,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以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等低能見度情況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按規定避讓校車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連續行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等行為,處200元罰款。
在駕駛機動車超速違規行為上,《辦法》規定,駕駛機動車違法限速限定的,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5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運輸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超過限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10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偽造車牌駕照將重罰
《辦法》對許多駕駛機動車行為都有明確規定。如在道路上非法賽車或駕車追逐,偽造或使用偽造車牌、行駛證、駕駛證等都將被重罰。
近年來,北京、深圳等多地都曾出現在城市道路賽車的現象,并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也損害了路邊居民樓群眾的休息權。《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組織、參與道路賽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2000元罰款,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機動車大幅增加的今天,涉及機動車號牌、證件的交通違法行為日益增多。機動車假牌假證、無牌無證、套牌、遮擋號牌等違法行為在各地普遍存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帶來嚴重危害。對此,《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5000元罰款。
生產銷售不合標準電動車將沒收
《辦法》明確規定,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如有違法行為將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宜生透露,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海南省電動自行車數量迅猛增加,且大部分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質量和體積都超過了國家標準,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很大壓力和隱患,要加強規范管理。據此前公布的數據,海口超標的電動車有近31萬輛,街頭隨處可見,違規行駛現象更是屢見不鮮。因數量龐大,海口市政府方面決定黃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期限順延半年。
為規范管理電動車,《辦法》要求,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若有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車輛)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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