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價值百萬元的保時捷卡宴,又給兒子買了一輛奔馳,但她卻不肯還閨蜜50萬元的借款。去年12月,閨蜜無奈之下向大渡口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將劉某司法拘留15天,劉某仍拒不還錢。法院隨后又宣布要對其繼續(xù)進行拘留,劉某才慌了神,承諾分期歸還該筆欠款。
欠款50萬一拖再拖
46歲的劉某是一名鋁材經(jīng)銷商,2011年8月,因為一筆生意差周轉資金,劉某向閨蜜王某借了5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一個月,劉某還承諾支付利息表示感謝。
一個月過去了,劉某卻沒有還錢的意思。王某經(jīng)常打電話催劉某還錢,碰到也問好久還錢,劉某最初還說盡快湊錢還,到了后來,一提到錢就冒火:“沒錢還你?!?/p>
2012年6月,王某無奈向大渡口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劉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15萬元,共計65萬元。
但調解書生效后,劉某仍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然而,劉某居然置法院判決和執(zhí)行于不顧,拒不還錢,理由是沒有錢可還。
開著百萬豪車說沒錢
劉某應該償還的本金加利息一共65萬元,大渡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的執(zhí)行法官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劉某并非還不起。
執(zhí)行法官發(fā)現(xiàn),劉某不僅自己開著價值百萬的保時捷卡宴轎車、有一套住房,還在2013年8月購買了一輛價值近30萬元的奔馳轎車,登記在其兒子名下。
“太過分了,開著豪車卻借錢不還!”王某對自己交到這樣的朋友感到十分氣憤。
鑒于劉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惡劣行為,2013年12月17日,大渡口區(qū)法院依法對劉某實施了15天的司法拘留。
被拘留15天還想賴
被拘留期間,劉某一直不提具體的還款方案,也不按照要求申報財產(chǎn),滿以為15天拘留期滿后,法院就拿她沒有辦法了。
眼見劉某打算一賴到底,法院決定以拒不申報財產(chǎn)為由,再拘留她15天,一共合并實施司法拘留30日。劉某不服,向市五中院申請復議,被駁回。
此時,劉某才意識到這次無論如何賴不下去了。今年1月11日,劉某先行償還了王某借款10萬元,并就余款與王某達成協(xié)議,分期支付,由其兒子將名下的奔馳轎車作為擔保,由其朋友提供一套房屋作為擔保。完成后,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貨車司機不慎撞人
剛買保險還未生效
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
貨車司機剛買了交強險,不慎撞死了人,保險公司卻稱根據(jù)保單上的時間,保險要一周后才生效,因此拒賠。
2012年11月18日,銅梁縣的周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將騎自行車的肖某撞傷,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肖某家屬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周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8.6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2萬元的賠償責任。
但保險公司提出,雖然周某是11月13日購買的保險,但保單上注明保險責任期為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出事的18日剛好在購買和生效的空白期內,因此拒絕賠付。
周某不服,又上訴到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生效時間跟周某協(xié)商過,也未證明其已向周某履行告知義務,判令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謝威利 梁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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