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4日消息(記者談星余)海南一名國有漁業企業的總經理,在漁港合作項目中,先后11次收受他人的好處費共235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海南高院終審判決此案,以受賄罪判處海南南?,F代漁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邱某有期徒刑14年。
邱某在任南海漁業公司總經理期間,與欣某公司合作開發瓊海市潭門中心漁港項目及相關土地權益轉讓中,利用職務之便,給予欣某公司負責人吳某(另案處理)關照和幫助,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間,先后11次收受吳某好處費共達235萬元。
另外,辦案人員還從邱某住處搜出兩張銀行卡及一個趙某的身份證。法院對邱某化名為趙某開戶的存有3萬元和100萬元的兩張銀行卡存款及孳息依法追繳并上繳國庫,對邱某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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