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與他人發生碰撞,三男子將對方打成重傷。1月26日,經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依法分別判處王某委、王某春、王某平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三年三個月、三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委駕駛電動車在海口市龍華區丘海大道金瑞園賓館門前與被害人趙某龍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后二人發生爭吵并扭打在一起。王某委控制趙某龍后,打電話糾集被告人王某春、王某平過來幫其毆打趙某龍。三人用手腳毆打被害人趙某龍致其受傷昏迷,后三人逃離作案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趙某龍損傷程度被評為重傷,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委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沖突,后又糾集被告人王某春、王某平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其重傷,九級傷殘,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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