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遞交申請要求審計局公開房山線各家拆遷明細被拒 起訴其公開信息被駁
終審法院認為 拆遷補償涉隱私可不公開
因為拆遷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房山區長陽鎮獨義村的村民張某要求審計局公開拆遷補償的具體數字,而審計局認為涉及個人隱私予以拒絕,為此張某將房山區審計局告上法庭。
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獨義村村民各家補償的具體數字為個人隱私,不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列,駁回張某訴求。
村民訴審計局要求公開拆遷補償明細
張某是房山區長陽鎮獨義村的村民。
2012年9月12日,張某向房山區審計局遞交《房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要求審計局公開房審基報[2009]20號(獨義村部分)關于2009年度軌道交通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
同年10月9日,房山區審計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以張某申請信息屬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為由,決定不予公開。張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審計局維持了房山區審計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張某不服,遂將房山區審計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法院判決:涉及拆遷整體情況應公開
2013年3月,房山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審計局報告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對軌道拆遷沿線各村進行延伸審計,包括拆遷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土地面積補償數量與標準、拆遷補償協議審核、拆遷補償資金審核等涉及拆遷整體的審計。
另一部分是拆遷補償匯總表,涉及被拆遷人的補償資金認定明細,該部分內容體現了被拆遷人在拆遷中的補償數額、基本個人信息等情況。法院認為,拆遷補償匯總表部分涉及個人隱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不予公開并無不當。但對涉及拆遷整體的跟蹤審計部分,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應當予以公開。
房山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房山區審計局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責令房山區審計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張某2012年9月12日的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公開部分信息引不滿審計局再當被告
2013年4月16日,房山區審計局向張某送達了“房審基報[2009]20號關于2009年度軌道交通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的正文部分。
審計局稱,正文部分反映了軌道交通房山線拆遷工程整體的審計情況,包含長陽鎮拆遷補償總體情況,附件中含“獨義村部分”的有關內容,獨義村拆遷補償總金額近6796萬元,但全村補償明細屬個人隱私,不予提供。
張某不服,2013年7月5日,再次將房山區審計局告上法庭,要求房山區審計局向其公開房山線拆遷工程資金跟蹤審計中附件部分,包括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軌道工程拆遷資金撥付需用審定情況匯總表等。
終審判決拆遷或涉隱私可以不公開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因張某未合理說明其獲取相關附件信息是根據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房山區審計局不予提供亦無不當,判決駁回張某訴求。張某不服上訴。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經查,張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或因涉及個人隱私,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因張某對其出于特殊需要未做合理說明,法院據此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終審駁回張某上訴。文/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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