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人民網海南視窗報道了澄邁老城開發區管委會在征用老城鎮美且村土地時,在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問題上仍采用澄邁縣2008年出臺的標準,并未按照海南省新近出臺的的有關標準引發村民質疑一事,在社會上引起較大關注。
????????近日,這一事件有了新進展,海南國土環境資源廳日前針對美且村村民質疑的征地補償標準問題作出答復,該答復指出,2009年海南省政府印發的《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各市縣實施征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法定依據。
????????據美且村村民林方光介紹,1988年前后,澄邁縣某公司在炒地皮熱潮中與美且村簽訂了一份土地出讓協議,當時的協議簽訂的價格是每畝3500元,總面積是600多畝。該公司取得土地并將其進行平整后原本想轉手牟利,后因泡沫經濟破滅,該地塊賣不出去,導致土地被長期閑置。
????????“后來為了不浪費土地資源,政府部門就動員我們村的村民自籌資金在這塊土地上恢復耕種。”林方光說,由于原有的水田已被破壞,只能種植經濟作物,于是從2008年開始,他和其他村民合伙在原屬于該村的耕地上種槙綠化樹。其中林方光本人種植枇杷樹6畝多(1128株);吳開東種植荷花心樹2.8畝(940株);林升飛種植枇杷樹7.4畝(1285株);林升蘇種植重陽樹3畝(696)株。
????????2012年下半年,老城開發區和老城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多次找到林方光等人,稱他們種樹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他們對青苗及地面附著物進行清理。但只同意按照澄邁縣政府2008年印發的《澄邁縣人民政府關于海口保稅區區位項目調整用地有關問題的批復》澄府函[2008]50號文的標準進行補償。由于這一標準過低,林方光等人提出質疑并要求按照《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09]41號文所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詳見人民網海南視窗1月9日報道《澄邁老城開發區征地補償用5年前標準遭質疑》)。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在發給林方光的《關于征地補償標準適用有關規定問題的復函》中稱,“為規范我省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2009年省政府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瓊府[2009]41號,以下簡稱《標準》),規定《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凡在海南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均按《標準》進行征地補償。據此,《標準》是各市縣實施征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法定依據。”
????????關于風景苗木的補償問題,該《復函》稱,上述《標準》規定,涉及花卉、景觀苗木、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因此,景觀苗木可以采取委托評估或議價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該《復函》指出,根據《標準》關于“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各市、縣、自治縣政府必須按本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的規定,市縣政府實施征地時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據悉,由于不服老城經濟開發區在處理涉及自己土地征用補償上的所作所為,林方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澄邁縣相關部門在土地征用、補償安置的行政行為違法。1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方光訴澄邁縣行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
????????但在1月25日,在沒有林業部門審核、批準的情況下,老城開發區動用施工機械強行鏟毀了其種植的近20畝景觀苗木。目前,林方光等人已經就此向林業部門進行舉報,要求依法追究毀林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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