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腳手架上清潔廠房屋頂時,吳華(化名)從高處墜地受傷。雇傭吳華的清潔公司給了3萬余元醫療費后,就不愿再給錢了。隨后,吳華在法律援助的幫助下,將清潔公司及事發廠房所屬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17萬余元。
吳華,1975年生,湖北人。因為哥哥在海口工作,吳華便也從湖北老家來到海南打工。2012年12月9日,吳華接到海口某清潔公司的電話,讓他第二天一起去清潔一個廠房,并談好了報酬。第二天,在清潔公司的安排下,吳華和另外6個工人一起到海口美蘭區桂林洋開發區的一個舊廠房內做廠房清潔。在清掃廠房屋頂的時候,因為屋頂高約10米,清潔公司搬來了兩個約5米高的腳手架放置在廠房內,由2名工人站在腳手架上對屋頂進行清掃。當吳華站在腳手架上施工時,其中一個腳手架滾輪的鎖還沒有打開,地面的工人便推著腳手架移動。最后,腳手架倒地,吳華墜地受傷。
事發后,吳華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吳華的雙腿及腰部等多處受傷,兩條腿都打上了鋼板,共住院44天,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其中,清潔公司出了3萬元,另外的2萬多元由吳華及家人墊付。
清潔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時,登記了清潔服務、外墻清洗、補漏等業務。事發時,該公司承攬的是海口一家制造公司的廠房清潔工作。吳華受傷后,兩家公司就賠償問題與吳華進行協商,但因分歧太大,協商未果。
為了得到賠償,吳華通過法律援助,將清潔公司、制造公司一起起訴到海口美蘭法院。經一審,海口美蘭法院認為吳華在5米高腳手架上作業,沒有戴安全帽、系安全繩,采取安全措施,承擔20%的責任,清潔公司承擔80%的責任,制造公司沒有責任。該院作出判決,清潔公司賠償吳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2萬余元。
吳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吳華受清潔公司的雇傭為其提供勞務,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吳華在為清潔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清潔公司作為雇主應對吳華在從事勞務活動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吳華作為成年人,在腳手架上從事清潔工作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在腳手架移動時應預見到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其卻未離開腳手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于自身損害存在過錯,其本人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院同意一審認定的清潔公司承擔80%的責任,吳華承擔20%的次要責任的判決。
至于制造公司,海口中院認為,廠房清潔是否需另外辦理特種作業許可證,目前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吳華清洗廠房不屬于高空懸掛作業,制造公司在將廠房交給有清潔服務、外墻清洗資質的涉案清潔公司,并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在賠償數額方面,海口中院增加了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終審判決清潔公司在已經支付的3萬余元醫療費外,還需向吳華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貼費、營養費等共計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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