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消費者購買瀘州老窖(六年陳頭曲)發現瓶蓋內顯示自己中獎,找到超市要求兌獎被拒,被告知兌獎截止日期為“2013年6月30日”前。25日,記者聯系到生產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如果消費者購買上述產品并發現中獎,廠方可以安排人員進行兌獎。
1月3日,海口的王先生在金盤一家超市購買了1瓶52度瀘州老窖(六年陳頭曲),回家后家人打開瓶子發現,瓶蓋內顯示中獎“本品壹瓶”。
“當時購買的時候,我就看到酒瓶外包裝上有中獎活動內容,發現中了1瓶之后,我就到超市兌獎,結果超市拒絕兌獎,說是已經過了兌獎日期。”近日,海口的王先生向記者反映稱,雖然產品包裝上確有兌獎截止日期(2013年6月30日前),但是他認為產品畢竟還在銷售,“既然銷售了,超市就應該為顧客兌獎,否則超市就應該將產品下架。”王先生認為,只要產品在市場上流通,出現中獎情況后,經營者就應當承擔兌獎義務。
因為不服超市的解釋,王先生撥打產品生產企業咨詢電話反映情況后,經廠方溝通,超市最終答應為王先生辦理兌獎。針對王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當日來到金盤路的這家超市了解情況,超市工作人員稱,之所以沒有為消費者兌獎,是因為產品包裝上的兌獎日期顯示兌獎有效期已過。“后來經銷商給我們來電,承諾可以兌獎,這樣的話我們就為顧客兌換了獎品。”超市工作人員對此表示,有了經銷商的承諾,顧客中獎了他們會及時兌現。
25日上午,記者撥打了52度瀘州老窖生產企業的兌獎咨詢電話,工作人員聽了記者反映的情況后表示,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雖然包裝上標有兌獎截止日期,但是產品既然還在銷售,兌獎截止日期就自然延后,他們會繼續承擔兌獎義務,消費者購買到產品并且中獎后,如果在經銷商處不能兌獎,可以直接撥打產品包裝上的“兌獎咨詢電話”,廠方可以直接安排當地工作人員直接將中獎獎品送到消費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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