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記者獲悉,原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大代表、海口市美蘭區演豐鎮鎮政府鎮長陳江因受賄1102萬元,被判處有期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陳江任海口市美蘭區演豐鎮人民政府鎮長。2009年下半年,吳某東為操作演豐熱作場和廣物公司間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獲取利益,成立海南天地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通公司”),并找到陳江要求其在該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提供幫助,承諾給予陳江“好處費”。
吳某東提出讓陳江的“小舅子”吳某明冒充演豐熱作場的土地租戶,再以土地租戶的身份取得廣物公司支付的補償款作為“好處費”轉給陳江,陳江表示同意。隨后,陳江指使吳某明和吳某東聯系,向吳某東提供銀行賬戶等資料,并以土地租戶身份和廣物公司簽訂解除承包合同、補償協議書等合同。陳江在明知擬轉讓的集體土地已被美蘭區政府立項開發,且在土地轉讓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仍以提供加蓋演豐熱作場公章、演豐鎮政府公章的便利等方式積極幫助吳某東運作演豐熱作場與廣物公司間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
2010年2月前后,為支配、使用廣物公司已支付到天地通公司賬戶上的土地補償款,吳某東以吳某明、鄭某霞等人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用于轉出土地補償款,并安排吳某明、鄭某霞冒充演豐熱作場土地租戶與中誼公司簽訂《補償協議書》、終止《承包合同書》等合同。2010年2月5日,戶名為“鄭某霞”的銀行賬戶里轉入950萬元“補償款”,吳某東指示他人轉賬或支取該賬戶里的款項,并將該賬戶上剩余194萬元的存折交給吳某明。同年2月6日,吳某明將該存折上的194萬元轉賬至本人賬戶內。同月10日,908萬元“補償款”轉入戶名為吳某明的銀行賬戶內,吳某東將好處費已轉入吳某明的銀行賬戶中之事告訴陳江。后陳江安排吳某明將二次收受的款項轉賬或取現歸還其個人欠款及用于個人揮霍。
海口中院一審判決認為,陳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二審期間,陳江家屬已代其退贓1102萬元。海南省高院考慮其認罪態度及退贓情節,對其量刑予以從輕,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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