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農墾總局原審計處副處長陳秋明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92萬元,被告人陳秋明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
海南二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秋明利用擔任海南農墾總局審計處副處長、審計局副局長及調研員、財務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審計、財務審計及評估業務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92萬元。其中,現金84.9萬元、高爾夫球消費卡2張共計價值6萬元、購物卡3張共計價值1.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前,被告人陳秋明退贓6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秋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曾連續當選省政協委員的陳秋明,曾提交“關于解決我省農墾系統辦理出讓國有劃撥土地的稅費問題的建議”及“海墾職工專業合作社融入地方,實行場鄉統籌發展,最終實現城、場、鄉一體化”等提案。
在擔任海南農墾總局財務處處長時,陳秋明曾表示,2011年是省農墾總局“小金庫”治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年,該局正在著力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出臺企業內控制度文件,管好人、財、物,強化財務管理,從根源上防治腐敗。但是,陳秋明沒有信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諾,反而收受賄賂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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