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始征稅,這肯定會增加民間借貸資金成本。”溫州一位民間借貸個人出借方人士表示出對于向民間借貸出借方征稅的擔憂。近兩周時間來,有同樣擔憂的人士不在少數。
????????民間借貸征稅是否合法?
????????就民間借貸行為征稅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證券日報》記者向民間借貸更多相關方一一求證。
????????“不能定性為逃稅,如果定性為逃稅,民間借貸行為應該適用于哪一條具體法律條款呢?”溫州市金融辦有關負責人提出了上述疑問。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研究》課題負責人、《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起草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直言:“民間借貸的出借方有企業和個人兩種情況,企業出借資金的取得利息收入要納稅,個人作為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也應依法納稅。”
????????溫州金融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岳彩申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對于營利性的民間借貸都應當征稅,適用的稅種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營業稅。”
????????就個人出借的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應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第六條第六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包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營利性個人出借方是重點
????????據李有星介紹,在《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設計中,已經考慮到民間借貸備案可能引起的借款收入利息所得稅問題。如果登記出借的資金、收入信息直接作為稅務機構征稅的依據,顯然會對主動來登記的出借方是一種打擊。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條例》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義務人是借入方而不是出借方,借入方沒有繳納所得稅問題。出借方是自愿登記備案,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借貸安全和債權權利的實現,減少債權實現和訴訟成本。
????????“現在需要明確的是,民間借貸的企業出借方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要征稅,其重點也是個人出借方。”李有星強調。
????????“關于民間借貸的稅收問題,應當根據其特點確定,不可一概而論。目前民間借貸之所以隱藏信息并逃避法律監管,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不交稅。”岳彩申表示,就營利性的民間借貸而言,這種行為應當屬于逃稅,而不屬于合理避稅。因此營利性的民間借貸都應當征稅。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我國稅法的規定是明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了借貸利息收入的納稅額和稅率為20%,以及繳納方式。
????????據岳彩申介紹,對于營利性的民間借貸,由于無法掌握其準確信息,就談不上具體征稅的數額。根據不準確預測,全國民間借貸可能在3萬億元至10萬億之間,如果嚴格按照稅收的規定征稅,數額應當還是比較大的。
????????差異化征稅促陽光化
????????岳彩申建議,對于民間借貸,應當實施分類規定的稅收。一是對于純粹互助性的民事性借貸,不論是否收取利息,都應當免征所得稅;二是對于營利的商事性民間借貸,理論上應當征收所得稅。但符合相關減免稅收政策的,如進入科技創新領域、農村建設等政策扶持領域的,應當比照相關政策減免稅收;三是對于按照規定登記或備案的,為了鼓勵其積極登記或備案,應當明確規定減免所得稅;四是對于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機構,為了鼓勵其接受法律規制,可以規定適當減免所得稅。
????????“如果嚴格征稅,將提高民間借貸的成本,降低民間借貸的個人收益,誘導其進一步走向地下。目前由于民間借貸規制的信息嚴重不對稱,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其信息,因此,對其征稅非常困難。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合理減免民間借貸的稅收,可以一定程度上激勵其走向陽光化,主動接受法律的規制,有利于推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岳彩申強調。
????????岳彩申認為,溫州積極向國家爭取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準金融類機構和業務的財稅體制,這是正確的做法,抓住了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問題。
????????“個人借貸所可能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與營業稅都屬于地方稅,能夠得到批準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岳彩申說。
????????“溫州金融改革是一項特別事項,在推進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的過程中,特別是民間借貸的備案登記制度實施中,稅收的優惠政策能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因此,國家一定會從全局出發支持金融改革,取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可能的。包括對資金出借方的收入減免征稅,對資金借入方的利息支出列入企業成本等等。對于資金出借行為原則上應該采用統一的稅收政策、減免政策,當然可以鼓勵支持投向實體類企業的借貸更加優惠些。”李有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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