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重霾頻襲、跨界污染、源頭告急……一系列環保難題久治不愈。在百姓的期待中,時隔25年后,修訂后的環保法終于“出籠”。
“重典”治污。這部承載著眾多關注的法律,力圖破解一系列環保難題。
霧霾治理入法 具有更多針對性
“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幾年高強度頻繁發生,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修訂后的環保法第47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增加了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如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等。
首次明確“保護優先”
當前我國發展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時刻,發展的需求和環保的矛盾更加突出。新修訂的環保法明確規定“保護優先”的原則。
“這是第一次將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是環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認為,環境保護由上世紀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結合,到90年代的過程控制,再到現在的保護優先,應該說,環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華。
對增強公民環保意識作出了具體規定
將每年6月5日定為環境日;規定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增強公民環保意識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
“人人參與環保,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
“按日計罰”加大違法成本
“我在一次調研時發現,地方發電廠的環保設備經常處于‘休息’狀態。”信春鷹說,“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如果不開環保設備也就罰款1萬,誰不會算這個賬?”
在她看來,近年來國家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違法成本太低。
因此,修訂后的環保法,加大懲治力度就成為立法重點之一。
修訂后的環保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劃定生態紅線保護環境敏感區
新修訂的環保法引人注目的規定是“生態保護紅線”的設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紅線范圍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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