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評標、資金結算和醫療專項經費分配過程中,收受他人的賄賂。4月30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省衛生系統的兩件受賄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省衛生廳原中醫處處長黃更榮、原計財處調研員陳長琨各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09年至2011年間,黃更榮利用擔任省衛生廳中醫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將省衛生系統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信息提供給海南仁某貿易有限公司、海南佰某醫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潘某某,為上述公司順利承攬中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提供幫助,并在項目驗收環節提供便利。為了感謝黃更榮的幫助,潘某某三次送給黃更榮共計15萬元人民幣。
????????2011年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給省衛生系統下撥專項資金,用于采購醫療設備。省衛生廳中醫處負責制定分配方案,并監督資金使用。黃更榮利用擔任省衛生廳中醫處處長的職務利便,為陳某某、李某某、鄒某等人承攬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提供便利,收受賄賂共計33萬元人民幣。
????????2007年底至2010年,陳長琨擔任海南省衛生廳計財處調研員期間,負責省衛生廳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評標監督、簽訂合同和款項結算工作。在醫療設備的采購過程中陳長琨利用職務之便,為醫療設備供應商潘某某、韓某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7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更榮、陳長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更榮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黃更榮本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從輕判處,經審查,辦案機關事前已經掌握某某向黃更榮行賄15萬元的犯罪線索,之后決定對黃更榮立案調查,黃更榮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除了如實交代其收受潘某某15萬元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陳某某15萬元、李某某10萬元和鄒某8萬元的犯罪事實。
????????在本案查處過程中,被告人黃更榮沒有自動投案,到案后雖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其收受某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但與辦案機關已掌握其收受潘某某財物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黃更榮具有自首情節。
????????據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更榮、陳長琨表示考慮之后,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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