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由此入手成功破案,被告人黃飛山昨日在深圳中院受審當庭認罪
破案的線索很多,但你能想到隆胸材料上的編碼也是其中之一嗎?一宗深圳殺人、汕頭拋尸案件,就是因為硅膠上的編碼令警方順利抓到了兇手。昨日,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去年6月30日,一個大號行李箱在汕頭海域被撈起,箱里裝著一具沒有頭顱的尸體并且還被剁碎成好幾塊。在毫無頭緒的情況下,法醫發現死者生前做過隆胸手術,最終通過硅膠的生產編碼確定死者身份,從而抓獲嫌犯黃飛山。
黃飛山,綽號“阿山”、“山哥”,男,1983年生,小學文化,汕頭市潮陽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2013年7月8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經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3年7月19日被執行逮捕,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于2013年12月6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昨日受審的黃飛山當庭認罪,并在庭上道出了事件的全過程。
檢方指控
深圳搶劫殺人遠赴汕頭拋尸
據檢方指控,2013年6月8日下午2時許,黃飛山駕車在深圳市羅湖區載得前往深圳市龍華天虹商場的被害人闕某清。
當車行駛至南坪快速途中,黃飛山以修理空調為借口停車并進入該車后座,持一把尖刀對闕某清實施威脅,用透明膠帶封住闕的嘴巴并捆住闕的手腳,用布蓋住闕的身體后強迫其躺在車后座。隨后,黃飛山駕車至其在深圳市坪山新區的出租屋,對闕某清實施毆打,搜出闕隨身攜帶的6張銀行卡、兩部手機、幾百元現金等財物,并逼迫闕說出銀行卡密碼。
隨后,黃飛山用塑料袋套住闕某清的頭部,雙手掐著闕的脖子致其死亡。隨后,黃飛山用砍刀分尸。翌日,黃飛山將尸塊運載到汕頭市潮陽區,將裝被害人闕某清部分尸塊的旅行箱裝入用水管焊制成的鐵籠扔進關埠鎮路段的榕江里。同年6月11日下午,黃飛山在深圳市羅湖區新租的房屋里,用水泥、沙子將被害人闕某清的另外一部分尸塊澆鑄成水泥塊。黃飛山持被害人闕某清的銀行卡在深圳市區的多個ATM機取款共5.9萬元。
疑犯陳述
為30元車資爭執 臨時起意實施搶劫
黃飛山昨日在法庭上表示認罪,并愿意盡自己的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
談到為何對被害人下手,他說自己并不是有預謀的,是臨時起意。由于空調不制冷,被害人在車上罵罵咧咧,說了很多難聽的話,當時價格也沒有談好,說是80元拉到龍華目的地,但是被害人說他的空調不制冷,只愿意支付50元車費,因為這30元雙方發生爭執,黃飛山一怒決定搶劫她的錢財,隨后他將車下高速停在路邊,說去后面拿工具修理空調,但是他卻拿著一把水果刀指著被害人,起初她還掙扎著,在這過程中,黃飛山劃傷了自己的手指,有血滴了下來,“她以為自己出血了,就不敢再動”。趁著這工夫,他用膠帶綁了她的手腳并封住嘴,然后塞到后座,直接將車開回坑梓的出租屋。
一進屋,黃飛山給了闕某清兩巴掌并強暴了她,然后搜出銀行卡問出密碼,這時候她有呼救,他上去掐住她的脖子。之后被害人不叫了,他出去上完廁所買了水上來,發現被害人正在大聲呼救,而且她的手腳膠帶有些脫落了,他說自己一時慌亂,趕緊上去捂住她的嘴巴,并用一個塑料袋悶住她的嘴巴,然后她就不動了。
檢方釋疑
為何起訴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據檢察機關介紹,區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為了搶劫還是殺人,如果是為了殺人,殺完后順便劫財,就會被訴以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兩項罪名。而為了搶劫目的而殺人,則只需訴以搶劫罪即可。
刑法第236條規定,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情形的,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處罰并不比故意殺人罪輕甚至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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