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5月14日上午9時,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6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以及趙俊陽涉嫌行賄罪案,在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在云南省個舊市投資生產銦的選礦廠因污染嚴重被當地環保部門查封。
同年9月份,趙和平在被告人趙俊陽幫助下以租賃的形式承租了位于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由龔大華出資240萬元、趙和平出資40萬元,凌勇以技術入股,重新搭建新的廠棚,重新購置了生產銦、鉛的專用設施,非法建設了一條銦、鉛生產線,并設計安裝暗管,對外排放生產廢水。
該選礦廠運行后,由龔大華負責安排該廠的全面生產管理工作,趙和平負責該廠的財務管理和原料采購工作,凌勇負責操作技術和生產流程的管理工作,趙俊陽負責與環保、安監等部門協調關系、到相關部門辦理購買硫酸等原材料的手續,李延軍、李延高受雇從事生產。
2013年7月5日,賀江合面獅段水面出現大面積的死魚,經監測,賀江水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死魚內臟經依法送檢檢測出鎘嚴重超標。
經專家組調查,賀州市匯威選礦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經統計,該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60萬元,并嚴重威脅賀江下游群眾的飲水安全。
在該事件中,趙俊陽從趙和平手中領取十多萬元用于幫助匯威綜合選礦廠協調與環保、安監等部門的關系。
設廠期間,被告人趙俊陽多次宴請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另案處理),2013年5月,趙俊陽還送給黃強50000元現金,請黃強出面解決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對匯威綜合選礦廠下達整改通知要求該廠整改的問題。隨后,黃強以上級領導名義多次出面邀約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出來與趙俊陽吃飯并幫助說情。莫思堅接受趙俊陽吃請及送禮后,明知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沒有進行整改、不符合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仍對該廠發放排污許可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階段,該案于當日17時45分庭審結束。案件將擇期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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