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7日消息(海口晚報記者 林菲 特約記者 符曉瑋)2013年3月15日傍晚的靈山鎮多善村里,沒有人注意到1歲7個月大的邢蕾獨自爬上了一棟沒有安全設施、停工狀態的在建樓房。當她墜下樓發出響聲的時候,一直顧著和朋友聊天的外婆才驚覺,幾分鐘的疏忽,外孫女從此與她天人永隔了。
女童從在建樓房墜下身亡
2011年8月8日,靈山鎮多善村邢民和黃秀花的家中,迎來了女兒邢蕾的誕生,全家人愛護著邢蕾一直健康成長到了1歲7個月。可是,外婆的一次疏于看管,不僅讓家里從此失去了邢蕾,也讓外婆一輩子活在痛苦與自責中。
2013年3月15日下午4點多,黃秀花的母親,也就是邢蕾的外婆帶著邢蕾到小賣部玩耍,外婆在店里和朋友聊天,邢蕾在小賣部旁玩耍。緊挨著小賣部,水泥路邊是傅娟家在建的三層樓房,雖然處于停工期,但是腳手架未拆除,也沒安裝防護網,一樓柱子之間尚未砌墻,呈開放狀態。邢蕾就這么獨自爬上了這棟樓房,從二樓跌落樓下,發現的村民撥打了120。邢蕾在醫院經過搶救后因傷情過重,于3月17日去世。
一審判決樓主負主要責任
痛失女兒的邢民和妻子黃秀花將樓房主人傅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傅娟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4萬余元。
美蘭區法院一審判決,事件的發生是由于邢民和黃秀花對孩子監護不力以及傅娟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等原因合力造成的,各責任方均應對邢蕾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邢民夫妻作為邢蕾的監護人,將孩子交給外婆看護,但外婆怠于履行看護義務致邢蕾嘉脫離監管,邢民夫妻應對孩子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事故發生時,邢蕾年僅1歲7個月,對危險情況無法判斷和預知,傅娟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明知自己所建房屋前后均有村民頻繁來往的道路,且緊鄰小賣部,是人員較為集中的地方,但在房屋停工期間,未設置圍欄、防護網等安全防護措施,未安排人員看護工地,未盡到安全防護的義務,對邢蕾的死亡后果應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責任。
二審改判監護人擔主責
樓房主人傅娟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她認為,當日邢蕾在醫院搶救,但第三天,邢民夫妻在醫院告知若放棄治療,孩子隨時可能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情況下,仍要求出院,邢蕾在出院當日死亡。邢民夫妻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邢蕾的死亡究竟是因他們放棄治療或是他因造成。為此,傅娟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
邢民夫妻則表示,當時邢蕾傷情嚴重,在送進醫院一個小時后就轉入了重病房,他們已盡了最大的努力救孩子,傅娟提供的兩份證據不能證明他們對孩子主動放棄治療。
二審法院海口中院認為,在孩子生病后,相信任何一個父母在孩子有一線生機時都會竭盡全力予以救助,邢蕾在入院不久醫院就下達了病危通知書,說明了當時她的傷情嚴重程度,放棄治療也是父母無奈的選擇,對此傅娟不應予以苛求,故邢蕾的死亡與墜樓事故的發生有必然的聯系。傅娟在建的房屋因處于停工狀態而無人管理,也未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因該房屋處于馬路邊,兒童可隨意進入玩耍,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從本案的情況看,導致邢蕾傷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監護人未盡到應盡的看護義務,致使孩子爬到傅娟在建樓房上后摔下受傷,傅娟在建樓房本身并無危險,造成邢蕾受傷的原因并非擱置物、墜落物所致,根據其過錯程度,邢蕾的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二審改判,傅娟承擔30%的責任,邢民夫妻承擔70%的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未盡監護義務 承擔相應責任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致使被監護人受到傷害,監護人是要承擔責任的。在生活中,法定監護人在看管未成年人時,粗心大意,或者存在僥幸心理往往疏于監管,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受到傷害,要根據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私人所有場所,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一切安全隱患,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臨近六一兒童節,許多家長會帶孩子出門游玩,應當更加注意保障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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