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南興鎮出土的明代青花瓷
近日,廣漢市南興鎮仁壽一村民在地里挖土時,一鋤頭下去挖出一個陶缸,包括碗、碟、高足杯等24件明代嘉靖年間燒制的青花瓷重見天日,這一消息不脛而走。
接到報警后,廣漢警方和文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趕往現場,收回了這批明代青花瓷。這些瓷器上有牡丹、仕女、山水、龍紋等精美圖案,還有大明嘉靖年制等文字,屬于明代民窯上品。昨日,這批文物已被轉交至廣漢三星堆博物館收藏。
村民挖坑挖出青花瓷
挖出瓷器的是南興鎮仁壽村5社村民馮立根。5月3日,村民孟某家中有人去世,在組長麥某的自留地里選了墓地,馮立根應邀與另外3人負責挖坑,當挖到地下40厘米深處時,馮立根感覺到土里有硬東西。“當時,我們挖出了一個40厘米深的坑,突然被一塊大石頭卡住了。”馮立根介紹,他費力用鋤頭把石頭移開,“結果發現下面竟然有些空,里面放了一個陶缸。”或許是用力過猛,陶缸已有所破壞,一批青花瓷器躍然眼前。
“一些碗碟整齊地放在一個陶缸里。”馮立根說,“我們沒意識到是寶貝,取完土后就各自回家了,東西被主人家拿走了。”不過,孟家在地里挖出“寶貝”的消息不脛而走。后來,有村民報了警。22日上午,廣漢市文物管理部門接到南興派出所的信息后,立即派人到現場,在警方協助下依法將這24件文物收回。經初步鑒定,24件文物為明代中晚期的青花瓷。
24件瓷器屬明代民窯上品
昨日上午,這批文物已被轉交至廣漢三星堆博物館收藏。經統計,這批出土的青花瓷,包括大青花瓷碗1件、中青花瓷碗6件、小青花瓷碗6件、青花瓷碟2件、青花高足杯3件、方形青花碟1件、白瓷碟5件,可辯器物共計24件以及青花瓷片若干。
成都商報記者在廣漢三星堆博物館看到了這批瓷器,發現除了5件白瓷碟外,每件瓷器上都有青色花紋,或是山水、或是人物、或是花朵,無不栩栩如生。一只大青花瓷碗表面印有漂亮的藤蔓花卉,碗底上的“大明嘉靖年制”6個大字表明了其久遠的年代。此外,部分瓷器上還印有“富貴佳器”等文字。
“根據器物形制,初步認定為明代中晚期民窯瓷器。”廣漢市文管所副所長劉軍介紹,這批瓷器胎體較薄、色澤艷麗、圖案精美、做工考究,為明代民窯的上品。
據介紹,這是德陽一次性出土明代瓷器較多的一次,對于研究明代民窯制瓷工藝提供了較為豐富的實物資料。目前,文物專家正在對這批瓷器進行清洗、整理、修復和進一步認定工作。待相關工作完成后,三星堆博物館將擇機向廣大市民公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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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
據國家注冊鑒定師曹洪介紹,青花瓷是中國瓷器主流,其用含氧化鈷的鈷礦為原料,在陶瓷坯體上描繪紋飾,再罩上一層透明釉,經高溫還原焰一次燒成。青花瓷于唐宋已見端倪,成熟的青花瓷則出現在元代景德鎮。明代青花成為瓷器的主流。清康熙時發展到了頂峰。明清時期,還創燒了青花五彩、孔雀綠釉青花、豆青釉青花、青花紅彩、黃地青花、哥釉青花等衍生品種。景德鎮出產的青花瓷最為著名。
對于如何評定青花瓷的等級,曹洪說,古瓷鑒定歷來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每一件古陶瓷,都有它的時代特征。首先確定是官窯青花還是民間青花,官窯青花規正大氣,民間青花也有相當品質,由于對民間工匠的寬松管理制度,一些民窯青花瓷較為粗糙,但也有些民窯產品接近官窯水準。其次,就是通過器型、瓷質、款識、藝術風格、紋理等來評定器物品質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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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3日,剛滿20歲的霍想雨正在村里自家房屋后的柿樹園挖土積肥,不經意間,鐵鏟碰到了一些硬梆梆的東西。他順勢挖了下去,最終,共挖出了15件沾著泥土的壇壇罐罐。
霍想雨將這些東西帶回家,放在了堂屋的桌子底下。
當晚,霍想雨的父親發現,放在桌子底下的這些東西有些不尋常。
據霍想雨的父親回憶,那晚,他因參加生產大隊會議晚歸,剛推開門就看到桌子底下似乎生了一堆炭火,“發出紅彤彤的光”。
一時間,“霍想雨家挖出神物”的傳言在霍莊村不脛而走。第二晚,不少村民圍在霍想雨家門前,想見識見識這些“能在黑夜里發光的神物”。
此時,霍想雨的一位長輩說,這些都是古物,是老古董,要好好保存。將信將疑的霍想雨,帶著其中的一件來到距離霍莊村較近的漯河市一家古董店,希望古董店老板能幫他鑒定物件的來頭。
誰知,老板取過物件細細看過后,將其又還到霍想雨手中。霍想雨回憶道:“他一邊告訴我,這個東西太珍貴了,他們不敢收,一邊找了幾張舊報紙,一層層地將物件包裹起來,讓我好好保管。”
霍想雨茫然地捧著這一物件回家后,才知道自己離開古董店不久,古董店老板便打電話給河南省博物館(即現河南省博物院)……[
官民之爭:烏木歸誰需要法律給個說法
政府收繳烏木必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否則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以及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但現有的《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法律,均未對烏木的屬性進行定性,這種模糊性導致古樹的歸屬權難以確定。
烏木絕對歸國家所有的觀點,從法理上還是現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據并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權法》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如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這并不意味沒有被列舉的均當然地收歸國有。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何為埋藏物或隱藏物進行界定,但烏木不屬于埋藏物或隱藏物“埋藏”或“隱藏”是有意識地人為地將物品埋藏起來。如果政府主張這是埋藏物或隱藏物,那么就有義務舉證證明是有人埋藏或隱藏的,而這顯然無法證明。
就法理而言,烏木不宜當然地收歸國有。烏木這一類財產應視為無主物,而無主物的歸屬應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即先占原則,誰先占有就應該歸誰。誰先發現就歸誰最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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