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衢州6月5日電本來想著盜古墓發大財,結果財寶沒挖到反而犯了法。近日,浙江衢州5個農民因觸犯盜掘古墓葬罪,被衢州衢江法院依法判處拘役緩刑和管制,并處罰金。
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何某、吳某、李某等5人在一起商談到山上挖樹根賣錢一事,李某稱其位于衢州衢江區峽川鎮嶺下村的菜地里有古墓,說不定古墓里有財寶,后該5人便商定不去山上挖樹根,而到李某的菜地里挖古墓找財寶發大財。
同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10時許,5人相約來到李某的菜地,對古墓進行挖掘,但是挖到墓底也沒有看見一個財寶,只好悻悻然離開了現場。
經鑒定,被盜挖的墓葬為明代磚室墓,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衢州衢江法院審理認為,何某、吳某、李某等5名被告人結伙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情節較輕,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鑒于5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至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至2000元不等。
審理法官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它不以實際竊得地下文物為標志,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價值的古墓本身就是一種文物,是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這種文化的創造者是整個民族,管理者及所有者是國家。本案中,古墓雖在李某菜地中,李某等人也未竊得文物,但使明代墓葬遭到了破壞,妨害了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因此觸犯了刑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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