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家人向記者提供的稱是孫某與攜程一位人事主管的聊天記錄。
80后的小雨(化名)稱通過攜程旅行網報團于2014年春節去東南亞旅游,回國后告訴家人,稱自己被旅行社領隊孫某強奸。
記者獲取的孫某與單位人事主管的微信記錄顯示,孫某承認雙方發生過性關系,女方“有反抗”,但不承認是強奸。
攜程方面向記者表示,是否為強奸需警方認定,孫某曾為此事給過女方2萬元。
小雨曾向攜程所在地的上海長寧區新涇派出所報案,但警方不予立案。日前,小雨的家人在微博發帖曝光,引起網上熱議。
女游客講述 行程最后日 稱被強奸
2014年1月,小雨通過攜程旅行網,花5000多元參加了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的旅游團,春節期間去東南亞旅游,孫某是領隊。
她回憶,抵達目的地的當天晚上,孫某找借口進了她的房間,企圖和她發生性關系,但在她的極力反抗下未果。
“出于女性面子上的考慮,我憋在心里沒說出來。”小雨解釋說。
行程的最后一天是自由行,小雨去餐廳吃飯時遇到孫某,被他一路跟隨。她說,自己剛打開房門,孫某就把她推進房間,將她強奸,自己當時大腦一片空白,“在境外不知該怎么報警,不會英文。”由于不懂法律,也沒有留下有對方精液等可供DNA檢驗的物證。
小雨回國后準備報案。她說,孫某聞訊后哭求,主動提出給她5萬元作為補償。由于擔心事情張揚影響名譽,她就答應了。“但孫某匯了2萬后開始耍賴,不但避而不見,態度還越來越蠻橫。”小雨說,“我讓他寫書面道歉信,他不寫,還說我訛他。我覺得特別受侮辱。”
4月下旬,小雨在家人的陪同下,按照110接線員的指導,去攜程所在地的上海長寧區新涇派出所報案,但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小雨還曾撥打攜程網的客服電話投訴,但協商未果。
小雨又向上海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她稱,該所的協調結果是要求攜程賠償團費的5%,但被小雨和家人拒絕。
小雨和家人表示,他們最不滿的是,攜程一位人事主管與一位“鄭總”通過微信等方式“指導”孫某離職,然后以該人已離職、無權管理為由推卸責任。最終,小雨的家人在微博上曝光了此事。
領隊辯駁 否認強奸 但承認女方反抗
孫某的手機號碼已不能接通,孫某也已從旅行社離職。但小雨家人向記者提供了稱是孫某與攜程一位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記錄。小雨家人說,當時在攜程門口遇到孫某,奪下他手機,拍下了聊天記錄。
微信中,孫某向人事主管表示,“自己之前騙了公司,確實和那個女的發生過關系,但我認為這不是強奸”。
孫某說,“頭幾天我想要求和她發生關系,她不同意,但有過極其親密的肢體接觸”。
微信里,孫某表示:“在房間內發生了兩次關系,頭一次是在我強烈要求下,她半推半就的情況下發生的,剛開始確實有反抗,但不強烈……”
在微信中孫某還提到,歸國后雙方約會過3次,但小雨時不時威脅自己,雙方在微信上吵過,小雨開始投訴并報警。
微信中,人事主管建議“你一定不可以認強奸”,“先不要激怒她”,“要和平處理”。微信顯示,2014年4月27日,人事主管對孫某說,“按鄭總和你說的操作”。
攜程方面向記者確認,其工作人員和孫某就此事確實有過微信溝通。對于微信內容,攜程方面稱情況大致屬實。但拒絕記者采訪與孫某微信對話的人事主管。
攜程說法 “性關系肯定發生了”
攜程網公共事務部工作人員閆新(音)接受了《法制晚報》記者采訪。他向記者確認,孫某確實帶團去東南亞某國旅游,小雨參與行程。如今,孫某主動離職。“不管員工是否離職,攜程肯定會對游客負責”。
他表示:“攜程得到這個消息以后,第一時間向警方通報了情況,也建議客人去報案。”他認為從個人角度看,性關系肯定是發生了,但能否認定為強奸,還需要相關部門或警方來認定。
他說,“警方認為證據不足不立案。我們建議客人按照正規的法律途徑進行處理。我們也會積極配合警方及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對于小雨提及的攜程的調解條件(賠償團費5%),攜程方面表示,“攜程沒有這方面的承諾。公安機關給出的建議是雙方私下協調。”
記者得知,小雨及家人曾向攜程提出45萬元的賠償訴求,孫某給5萬,攜程給40萬。這一說法得到攜程和小雨家人的證實。
但攜程表示,“后來,他們要求孫某掏5萬,攜程掏10萬,出游費用攜程全免。我方認為,現在公安部門沒有結論,另外這個數額比較大。”
攜程方面證實,“按該領隊的說法,確實已經給了該游客2萬元。后來女游客覺得差了3萬元。”
官方回應
上海旅游質監所
稱接到女游客投訴
小雨家人稱,他們到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時,是一位姓徐(音)的辦公室主任接待的。
記者聯系到徐主任,該人稱確實有一位女游客投訴被攜程領隊在國外強奸一事。
但問及具體調解內容,徐主任要求記者與上海市旅游局辦公室聯系。
上海市旅游局相關人員接受采訪時表示,旅游部門沒有能力去認定是否為強奸,如果沒有公安部門認定,沒法處理。
“女游客說,貴所的協調結果是賠償團費的5%?”對此,工作人員表示,“她總覺得說強奸不能是賠償5%或多少,但是我們這里的底線是,你反映的是旅游質量問題,我們肯定按照質量(的標準)相應地(調解)。這是兩個事由,不一樣的。”
上海公安局
尚未接受本報采訪
記者致電新涇派出所了解此事,接電的警官拒絕回答記者的問題。
隨后,記者向上海市公安局發了采訪函,其工作人員還表示,“無論接受(采訪)或不接受(采訪),都會與記者聯系”。
等待回復期間,記者又致電了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采訪函已收到,還在處理”。
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未得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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