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肇事方賠償后單位拒絕再賠
三亞城郊法院一審判決,單位應支付工亡補助金38萬元
一名來自湖南的工人,在三亞一處建筑工地打工,不料,在一天上班時,工人被汽車撞傷,雖然住院救治半年,但最終不治身亡。為此,工人家屬打起官司,肇事司機被判賠償47萬元。工人被認定工傷死亡,建筑工地施工方卻以死者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為由,拒絕賠償工亡補助金。那么,工人家屬到底能否再向施工方主張工亡補助?
上班途中遭車禍,治療9個月后身亡
年近六旬的靳遠湖來自湖南省祁東縣農村,他此前來三亞打工。但是,在一次到工地做工時,靳遠湖在途中出了車禍。
聽說三亞亞龍灣有一個叫公主郡三期的項目,2011年7月,靳遠湖被工頭招入該工地做泥工。同年12月16日,靳遠湖走路去工地時,途中不幸被司機韋強駕車撞傷。靳遠湖傷勢嚴重,在三亞市治療大半年,他因搶救無效2O12年9月4日去世。
據了解,涉案項目是由中某公司承建,該公司又將其中的下水道等附屬工程發包。
2013年1月30日,經死者家屬申請,三亞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靳遠湖2011年12月16日受傷死亡為工傷,其工傷保險責任由中某建設集團承擔。
靳遠湖去世后,他的后事都由57歲的弟弟靳遠山料理。
2013年,靳遠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49萬元。隨后,三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施工方中某公司應一次性賠付工亡補助金38萬多元。
靳遠山及工地施工方均不服,分別向三亞城郊法院提起訴訟。
交通肇事方被判賠后,單位拒絕支付工亡補助金
“我哥當時在海南住院,我們都四處籌錢搶救他。”靳遠山稱,他還就交通事故向肇事司機韋強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打了官司,經三亞市城郊法院判決,肇事司機韋強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賠償家屬因靳遠湖死亡造成的各項賠償共47萬元。
三亞城郊法院認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靳遠山從侵權第三人韋強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后仍可主張靳遠湖工傷保險待遇,要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為此,該院一審判決,中某建設集團海南分公司應向靳遠山賠付靳遠湖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萬多元。
中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隨后靳遠山也提起上訴。
中某公司當庭認為,靳遠湖的死亡為工傷,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但是該事故由第三人韋強的侵權行為引起,而靳遠山也通過訴訟從韋強處獲得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全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其再訴求工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就等同獲得雙倍賠償,嚴重違背公平原則。
靳遠山則稱,仲裁計算賠償有誤,仍堅持索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萬元。
今年3月,三亞中院終審判決,對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說法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與工亡補助金可同時獲得
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趙士偉律師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死者家屬及殘疾者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取得損害賠償的同時,單位仍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金。如果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差額部分應當予以補足。
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是,在交通事故肇事方訴訟賠償工人家屬47萬元之后,工地施工方是否還應支付工亡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受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工人因工傷死亡,其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工人家屬從侵權第三人肇事司機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后,仍可向施工方主張死者工傷保險待遇,要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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