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一名8歲小學二年級男生被發現在松濤河中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為此,男生的父母將兒子就讀的小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到底是何時離校的?校方對事故的發生有沒有監管責任?近日,海南一中院終審宣判此案。
8歲小學生游泳溺亡
家屬狀告保險公司索賠30萬
2004年2月的一天,郝立呱呱墜地,讓瓊中的郝強和黎小琴夫婦歡天喜地。
郝立在瓊中黎母山中心小學松濤教學點讀二年級。2012年3月6日正是星期二,當天上午放學后,郝立在該校教師魏東家中吃午飯。當天下午,郝立與另一名學生岑彬在距學校附近的松濤河中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得知噩耗的郝立父母悲痛欲絕。
據了解,2011年5月,涉案小學為郝立等在校生向當地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每人人身傷害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郝立溺水時間發生在承保期限內,屬于被保險人之一。
2013年1月,郝強、黎小琴夫婦以被告小學存在過錯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郝立父母提出放棄要求學校對郝立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選擇要求保險公司按承保最高限額30萬元的標準先行支付保險賠償款。
今年2月,此案在瓊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學校安全管理有疏漏
被判負三成責任
瓊中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被告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郝立發生溺水事故時未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郝立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郝立在校期間系走讀生,其父母有責任督促孩子按時到學校上學。正是由于父母監護不到位的原因,才沒有及時發現郝立未到學校上課,導致郝立發生溺水事件。
學校雖在校門口裝設了鐵門,但由于學校管理上的疏忽,放學后沒將校門管理好,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隱患。郝立放學后是何時離開校區,學校沒有舉證證明其離開學校到附近的河里游泳玩耍的具體時間,故不能排除是下午到學校后上課之前才與另一學生相伴到河邊游泳玩耍而發生溺水事故,學校沒有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法院認定,被告學校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郝立的父母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保險金額的30%給學生父母。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9萬元給郝立父母。
(文中人物為化名)
教育機構一般應擔責
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趙士偉律師認為,該宗保險合同糾紛的發生,反映出家長和學校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疏漏。
本案中,郝立未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對郝立負有法定監護責任。學校大門并無人值班、登記及安裝監控設備,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和安全隱患。根據《侵權責任法》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被告學校未能盡到管理教育等應盡的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對郝立溺水死亡承擔一定責任。
暑期臨近,提醒廣大家長和老師,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學生溺水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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