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7日消息(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方茜 袁晶)7月7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原洋浦經濟開發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中心主任吳祖教因受賄罪,被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吳祖教在擔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漁政漁監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洋浦區內相關漁船入戶審批、年檢審查、漁業用油補貼發放審批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為來辦理業務的漁業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款153.5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08.5萬元。
2005年至2013年洋浦祥和漁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鄭某為了該公司在洋浦港區內的漁港輔助工程船只在入戶、注銷審批及年檢審查過程順利辦結,多次請吳祖教進行關照并送給吳祖教人民幣7萬元,吳祖教利用職務便利對祥和公司所辦理的相關業務給予了幫助。
2006年,洋浦南鷹遠洋漁業公司的吳某為使該公司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漁船能夠領取到政府用油補貼款,請吳祖教幫忙。吳祖教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領取漁業用油補貼140余萬元,吳某送給吳祖教人民幣10萬元。吳祖教還利用職務便利為瓊發公司領取補貼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索取該公司補貼款的5%作為好處費,瓊發公司的盤某先后送給吳祖教、吳昊翎(另案判處)人民幣36.5萬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間,吳祖教還為洋浦多家漁業公司漁船年審方面提供便利,撈取好處費。2011年,吳祖教伙同時任洋浦漁政漁監辦證科科長吳華沖(另案判處)為洋浦森江沅公司辦理編外漁船事項索取洋浦森江沅公司110萬元。
法院認為,吳祖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取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53.5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部分事實有索賄情節,應予重處。根據其坦白及退贓32.36萬元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吳祖教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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