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一男子搶劫便利店錢財得手后,在店門口被群眾制服扭送公安機關。7月11日,記者獲悉,萬寧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起搶劫犯罪案件,判決被告人卓某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4年1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卓某武竄到萬寧市興隆植物園路口鐘某庭、曾某蘭夫婦經營的小賣店內,先毆打鐘某庭、曾某蘭夫婦致輕微傷,然后從該店桌子抽屜內搶走人民幣164元并往外逃跑,當其跑到門口處時,被群眾抓獲送交公安機關。在調查中還發現被告人卓某武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
萬寧法院在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卓某武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并致兩位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判決卓某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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