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因涉嫌在拆遷過程中與評估公司經理相勾結,貪污國家拆遷款共計人民幣997萬余元,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原黨支部書記郭文、沙鍋村原副村長榮軍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法院判決書顯示,2007年,北京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北京市西六環路豐臺區段工程,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在拆遷范圍內。時任豐臺區王佐鄉怪村中心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郭文和沙鍋村副村長榮軍預謀,利用郭文協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管理、發放北京市西六環路建設占地拆遷補償款項的職務便利,利用負責對西六環路豐臺區段占地拆遷提供評估服務的北京開元恒基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總經理查喜臨(另案處理)提供的《北京市評估條件登記表》,虛報怪村中心村核桃樹數量,通過偽造拆遷補償協議的方式,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997.8萬余元。
2012年1月29日,因故意傷害罪入獄1年2個月的郭文刑滿釋放。同年2月,榮軍到反貪局投案。隨后,郭文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2012年12月,法院對郭文案宣判,認定郭文在擔任村支書期間,于2007年,利用協助豐臺區政府管理、發放北京市西六環路建設占地拆遷補償款項的職務便利,偽造拆遷補償協議,騙取拆遷補償款380萬元,后以貪污罪判處郭文有期徒刑9年。然而這并不是郭文的終極處罰。榮軍的歸案,使得總計近千萬拆遷款被騙取的事情坐實。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軍有期徒刑13年,郭文與前一次貪污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榮軍和郭文都提出了上訴,后郭文又提出撤訴。
榮軍的上訴理由為,其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量刑過重。對此,法院指出,經查,榮軍與郭文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預謀并利用郭文等人的職務便利,實施了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犯罪。在作案過程中,郭文按照犯罪預謀,利用其擔任怪村中心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大量虛報該村核桃樹的數量,編造虛假的拆遷手續騙得國家拆遷補償款997.8萬余元,后榮軍從郭文處分得贓款617.8萬元,直至案發,該贓款絕大部分已被榮軍掌控、揮霍。
市高院經審理駁回榮軍的上訴,維持原判,并準許郭文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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