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儋州女子劉某娟因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數次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使用化名先后以做生意、幫忙找工作為由,騙取了兩位被害人共計87.9萬元。近日,海口瓊山區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娟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劉某娟經人介紹認識被害人云某。劉某娟向云某虛構了其在儋州市有農場、很有錢、有生意做、認識很多有本事的人等事實,騙取云某信任。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劉某娟虛構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的事實以借款名義陸續騙取云某共計27.9萬元。劉某娟將這筆贓款用于購買彩票等活動陸續揮霍掉。
2012年3月,被告人劉某娟經云某介紹到被害人王某家里租住。期間,劉某娟也向王某虛構了其在儋州市有農場、有生意做、認識很多領導等事實,并吹噓其能為王某兒子辦理分配。當時王某正想幫其兒子找工作,便委托劉某娟幫忙找工作。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劉某娟虛構了跑關系需要錢的理由多次騙取王某共計60萬元。劉某娟拿到錢后用于買彩票等活動陸續揮霍掉,沒有幫忙找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87.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另,對其所騙取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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