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務分公司的稽查員,劉某等12人秘密組成“保護傘”,在按月收取省際長途客車車主一定的好處費之后,對車主偷載乘客等違規行為不再進行查處。2011年至2013年,他們共收受8名車主(1人另案處理)賄賂款26萬元。4日,海口秀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等12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處5年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陳某某等7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領刑。
5名稽查員合謀向長途客車車主收好處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孫某、林某一、徐某、鄧某、符某、毛某、林某二等12人,系海南海汽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務分公司稽查員,工作職責為對公司營運車輛、司乘人員、補票管理等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在職期間,劉某等12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被告人陳某某、葉某、蔡某、張某、費某、林某三、冼某及汪孝茂(另案處理)等8人賄賂款共26萬元,用于共同花銷和分發給個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據介紹,2011年8月某日,劉某、陳某、蔣某、黃某、董某5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陽光驛站”茶藝館商量,決定每月收取省際長途客車車主一定的好處費,分發給12名稽查隊員,對車主偷載乘客等違規行為不再進行查處,并約定由劉某和陳某負責收錢,由蔣某負責記賬。此后,劉某、陳某分別和客車車主或業務管理人員約談并約定每月交納的金額,由劉某和陳某逐月收取。
商定按月收取,共收8車主26萬元
2011年8月某日,稽查員陳某和車主葉某通過電話聯系商談,商定由葉某每月交給稽查隊員2900元(海口至廣州線路為1500元,三亞至廣西北海線路為1400元),稽查隊員不再對葉某管理的4輛長途客車的偷載無票乘客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此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陳某于每月月初在海口秀英港碼頭附近收取葉某現金2900元,19個月共收取55100元。
2011年10月某日,劉某與汪孝茂相約在海口市南寶路新嘉園酒店商談,商定由汪孝茂每月交給稽查隊員2000元,稽查隊員不再對汪孝茂管理的長途客車的偷載無票乘客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此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劉某于每月上旬在海口市南寶路附近收取汪孝茂現金2000元。每逢節假日客運高峰時期,汪孝茂另送給劉某現金共計2000元,劉某在13個月內共收取汪孝茂28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劉某等12人共收受8名車主賄賂款共計26萬元,部分用于請客吃飯等共同開銷,其余以補助名義分發給個人。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每人每月分得1000元,13個月每人共分得13000元。劉某在收款過程中還私下截留2萬元,其一人得3.3萬元。
一審判決
12人因受賄罪分別獲刑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等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劉某上繳贓款3.3萬元,被告人陳某、蔣某等10人分別上繳贓款1.3萬元,孫某上繳贓款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12人身為公司合同制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5年、陳某3年6個月、蔣某2年6個月、黃某2年、董某2年、孫某10個月,其他6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被告人陳某某等7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被判10個月至6個月不等刑期,緩刑一年。另外,被扣押在案的贓款17.3萬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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