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陳某某伙同他人恐嚇威脅搶劫電動車,最終被警方成功抓獲。近日,海口美蘭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搶劫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5000元。
2012年4月6日上午11時許,王某某(已判刑)騎一輛大力雅馬哈牌電動車載著元某某(已判刑)和陳某某在海口市區尋找作案目標。三人在海口市白龍路旅游學校前看到鄭某某騎一輛白色雅馬哈電動車載著同學甘某,便尾隨鄭某某到新埠島西灣別墅附近,將鄭某某攔下,用言語威脅恐嚇將鄭某某的白色雅馬哈牌電動車搶走,后該車由元某某使用。
2012年4月6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元某某和陳某某用同樣的方式,在海甸島人民天橋附近將受害人林某某的紅色雅馬哈牌電動車搶走。
2012年4月9日,民警將元某某、王某某抓獲,從元某某處繳獲兩輛電動車,從王某某處繳獲作案用的大力雅馬哈牌電動車。案發后,繳獲的兩輛電動車已返還被害人。
2013年10月15日,陳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自首并對被害人林某某進行經濟賠償。
美蘭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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