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19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媛)據悉,《海口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同時,禁止違反消防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出租房間達到十二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的,須配備滅火器材。
住宅小區通道不得占用堵塞
針對一些住宅小區內消防車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突出問題,新修訂的《海口市消防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在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查驗消防設施狀況,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消防演練;保障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禁止私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
近年來,我市電動自行車擁有量激增,電動自行車火災時有發生,火災起數、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年上升。從全國各地調查統計的電動自行車火災看,充電時發生火災占80%以上,亡人火災幾乎全部發生在充電過程之中。為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火災預防作如下規范:一是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是禁止違反消防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三是規定在居民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為管理主體,并明確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的具體火災預防要求。四是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可燃物品。
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須配備滅火器材
由于我市及外省、市“高層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場所”、“出租房屋”、“交通工具”等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頻繁發生火災,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規范這些場所、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在“火災預防”一章中對“高層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場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的火災預防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其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
《條例》要求: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同時,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十二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消防責任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設備設施,設置監控和安全通道,并監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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