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已經分手,文昌女孩拒絕周末跟男友出去吃飯,引發一場爭執,遭到毆打。女孩一氣之下,掏出一把刀刺傷男友,女孩不僅為此賠償了5萬元,還因故意傷害罪被海口瓊山區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13年9月7日是一個周末,適合情侶約會的日子。當晚11點左右,男子黃某到海口市某連鎖酒店員工宿舍,找女朋友即被告人林某(現年22歲,海南省文昌市人)吃夜宵。林某以雙方已分手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見林某不同意出去,雙方發生爭執。黃某毆打林某,并搶奪林某使用的手機。林某氣憤不已,拿著一把小刀就朝黃某刺去,將黃某臉部及身上多處割傷。經鑒定,黃某的損傷為重傷,未構成傷殘;林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到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在黃某住院治療期間,林某到醫院護理,并賠償了醫療費1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林某與黃某達成賠償協議,再賠償給黃某4萬元,共計賠償給黃某人民幣50000元,得到了黃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事后又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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