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人兩次被撞后死亡
鎮江一名行人被摩托車撞傷,摩托車逃逸后,這名行人又和汽車相撞,最終搶救無效身亡。死者家屬將汽車駕駛人、車主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賠超百萬。近日,經法院審理,汽車駕駛人被判擔責。
今年3月,家住鎮江丹徒區的林某在路上步行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傷,摩托車車主駕車逃逸,林某便坐在道路綠化分隔帶南側。據目擊者反映:林某當時左腿受傷,太陽穴處有一小洞在流血,當時神志較為清晰,能夠正常表達意思。隨后,殷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途經該路段時,與坐在路面的林某相撞,林某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經查明,肇事汽車登記車主為吳某,林某家屬將肇事司機殷某、肇事車主吳某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丹徒區法院,要求賠償各種費用100余萬元。
殷某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稱死者也負有一定責任。吳某稱,殷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和駕駛員,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這是三方事故,還有一名肇事者逃逸,三方均應當承擔一定事故責任,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認為,有證據可證明林某與殷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前并未死亡,且意識較為清晰。同時,沒有證據證明林某死亡與第一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林某在事故中存在過錯。
依有關法規,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殷某在本案中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摩托車駕駛員以后被查獲,殷某可依法向其追償。同時,由于肇事車有保險且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可依法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人依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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