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8月28日召開的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草案)》(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今起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關注該項立法的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9月20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網站上提出。
不得向違建供水供電供氣
為了從源頭上有效防控違法建筑,《草案》規定了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混凝土等相關企業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與違法建設有關的商品和服務。
《草案》規定,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或者供應商品混凝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建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與違法建設有關的商品和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對違法建筑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同時根據違法情節輕重進行失信懲戒,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居(村)民唯一住所可暫緩拆除
由于上位法對暫緩拆除沒有禁止性規定,同時城鄉規劃法及海南省、海口市的城鄉規劃條例均有“限期改正”的處理方式,因此可視為允許在一定期限內暫緩拆除,留待改正,且暫緩拆除的設定對解決老百姓居住生活的合理需求及歷史遺留問題很有必要。
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設的唯一住所,或者危房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的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違法建筑,以及其他確需暫緩拆除的違法建筑,在符合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等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暫緩拆除。暫緩拆除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無主違建公告后強拆或沒收
由于在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的工作中常出現違法建筑當事人無法確定,或者通過逃匿規避處置的情形,因此《草案》明確規定違法建筑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鎮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門應當通過在該違法建筑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報刊、本部門網站發布公告等形式,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由鎮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門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并報經違法建筑所在地區政府批準后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拆違費用由違建當事人承擔
近年海口市為打擊違法建筑投入了巨額工作經費,該筆費用應由誰來承擔,政府還是違法建筑當事人?其他省市的規定均有不同,國家法律法規及《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對此均沒有規定。考慮到處置違法建筑的費用由政府承擔不公平,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因此《草案》明確規定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費用,由違法建筑當事人承擔。
《草案》同時規定,違法建筑拆除后,經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門代為履行,處置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違法建筑拆除后,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清理現場。逾期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門代為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違法建筑當事人承擔,并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垃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嚴重堵塞交通等嚴重后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類違建可補辦規劃手續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補辦規劃手續: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三)其他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6類違建應當拆除或沒收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無法拆除的,城管部門應當沒收建筑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一)以獲取拆遷補償為目的新建的;
(二)侵占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水面、水源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三)占用基本農田或其他農用地建設非農業建筑、設施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擴建的;
(五)存在建筑結構安全隱患或消防隱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
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法拆除:(一)拆除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拆除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三)現有施工技術無法局部拆除或全部拆除的。
實行四級巡查制度
《草案》規定,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其轄區內違法建筑的一級巡查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轄區內違法建筑的二級巡查責任;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內違法建筑的三級巡查責任;市城管、土地、規劃、住建部門負責主城區違法建筑的四級巡查。
創設違建當事人失信懲戒
《草案》創設了對違建當事人和為違法建筑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企業單位的失信懲戒。區、鎮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門在違法建筑處置結束后,應當根據違法情節輕重對違法建筑當事人進行失信懲戒,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草案)》5大亮點
1、明確了對商品混凝土企業等供應商為違法建筑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處罰
2、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劃部門、土地部門在處置違法建筑工作中的分工和職責
3、明確了違法建筑暫緩拆除的原則
5、創設了對違建當事人和為違法建筑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企業單位的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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