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林志鐵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對其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林志鐵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收受賄賂137.12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
據辦案人員介紹,林志鐵幫助他人利用報廢漁船功率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文,收受43萬元。2006年到2007年期間,經林志鐵審批同意,林某生以東南海水產公司的名義利用文昌市漁監站提供的報廢漁船功率,申請了19艘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文,其公司25艘漁船在文昌漁監站登記入戶。期間,林某生多次按照200元/千瓦左右的標準,分批將好處費轉賬到林中興提供的賬戶,再由林中興按事先約定以100元/千瓦的標準分5次將73.92萬元人民幣轉賬到盧章雷提供的賬戶,林志鐵從中分得43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間,林志鐵利用擔任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之便,為王某波等人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工程項目提供便利,并多次收受賄賂款共計34.5萬元。
此外,林志鐵還利用幫助他人漁船年審、漁船入戶、違規出海捕魚等,收受他人賄賂59.62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林志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7.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林志鐵如實供述罪行,而且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犯罪事實,歸案后積極退贓,悔罪表現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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